公示催告程序名词解释
公⽰催告程序名词解释
做会计或出纳⼯作的⼈经常会跟票据打交道,且往往票据的数量繁多,种类也较复杂。难免会因个⼈的⼀时⼤意,⽽不慎丢失。票据⼀旦丢失,此时需向法院申请⾛⼀个公⽰催告的流程。那么,公⽰催告程序名词解释是什么呢?接下来,店铺⼩编将就这个问题进⾏讲解,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内容。
⼀、公⽰催告程序名词解释
公⽰催告程序,是指⼈民法院根据申请⼈的申请,以公⽰的⽅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在⼀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其特点是:
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2、公⽰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再次申请做出,法院不得⾃⾏作出。公⽰催告阶段适⽤独任制,但进⼊除权判决阶段则必须组成合议庭进⾏审理;
3、实⾏⼀审终审,不得上诉。
⼆、公⽰催告程序适⽤范围
1、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的规定,公⽰催告程序仅适⽤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催告的其他事项。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催告的事项,都不能适⽤公⽰催告程序。
2、《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民法院公⽰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3、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催告程序申请条件
申请公⽰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规定。
3、公⽰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付地的基层⼈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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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式,须由申请⼈书⾯申请写明票⾯⾦额,发票⼈、持票⼈、背书⼈等主要内容,申请公⽰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催告申请⼈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催告前提出,在公⽰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裁定终结公⽰催告程序。
四级听力分值给导师的新年祝福四、法院受理发出公告
⼈民法院受理公⽰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付⼈停⽌⽀付直⾄公⽰催告程序终结。⽀付⼈拒不停⽌⽀付的,在判决除权后,⽀付⼈仍应承担⽀付义务,在公⽰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为⽆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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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害关系⼈享有权利
利害关系⼈在公⽰催告期间可以向⼈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应当在公⽰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民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催告申请⼈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出⽰的票据不⼀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起⼀年内,向作出判决的⼈民法院起诉,⼈民法院按票据纠纷适⽤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六、公⽰催告程序功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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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催告程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为满⾜社会经济⽣活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这⼀程序主要具有以下⼏个⽅
⾯的功能:
1、维护失票⼈的合法权益;
2、对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进⾏救济;
3、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
综上所述,公⽰催告程序是指⼈民法院根据申请⼈的申请,以公⽰的⽅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
关系⼈在⼀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如果您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或者是还有其他⽅⾯的法律知识想要了解,⼩编建议您不妨登陆我们店铺的⽹站进⾏在线律师咨询,他们将针对您的问题为您做出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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