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未来发展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未来发展
齐树洁
【摘 要】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民事诉讼法》.新法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对民事诉讼及纠纷解决机制做了较大的修订和补充,这是近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就之一,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现代化转向的一次努力.此次修法顺应了诉权保障宪法化和国际化的趋势,是“接近正义”理念在司法改革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为更有效地保障民众“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今后的民事司法改革应更加注重设计的整体性与统筹性,从而实现司法各要素全方位的变革.将“诉权保障”确立为民事诉讼法的最高目标,不但是完善立法的必备基础,也是公正司法的当务之急.
【期刊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4(029)005
【总页数】13页(P1-13)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诉权保障;接近正义;司法改革
【作 者】齐树洁
【作者单位】央吉玛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正文语种】中 文
诺兰的电影【中图分类】D925.1
一、2012年修法:成就与不足
(一)主要成就
南京周边游2012年8月,立法机关修订《民事诉讼法》,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此次修法汲取了近年来民事司法改革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所涉修改达54处,主要内容包括7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1]。
此次修法的主要成就有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新法第122条增设先行调解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
拒绝调解的除外。”新法第194条则创设了调解协议确认的特别程序。先行调解与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进一步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2)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新法在此处着墨较多。首先完善了起诉与受理程序。新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其次完善了开庭准备程序、保全制度、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最后新增公益诉讼制度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3)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主要举措有明确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增设电子证据为新的证据种类;增设专家证人制度。(4)完善简易程序。新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完善简易程序: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5)强化法律监督。2008年,中央司法改革文件明确要求:“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因此,此次修法增加了监督方式、扩大了监督范围、强化了监督手段。(6)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新法原则上使再审审级维持“上调一级”制度,但做了适当调整,“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
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新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对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具体程序。(7)完善执行程序。为了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新法在完善执行程序方面也做出较大的革新,主要表现为:强化执行措施、制裁逃避执行行为、加大对拒不履行的惩处力度。
此次修法增设的诚实信用原则、公益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等新规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一系列新制度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现代化转型。
(二)若干新增制度评析① 关于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一年多来所呈现出的不足,参见齐树洁,韩宝,陈利红.新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综述[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2).
从修法的内容来看,新法有关新制度的规定因过于简略很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偏差,这不仅可能不利于新制度的推广,而且可能对新制度本身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新增的公益诉讼制度和小额诉讼制度至今仍被冷落即为一实例② 关于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情况,参见陈冰.东莞第一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调研报告[A].张卫平,齐树洁.司法改革论评(第十七辑)
[C].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此外,新法与已有的司法解释、法规之间协调性较差,例如:新《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关于证人提交证据的时限以及后果的规定就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存在部分不一致之处。
1.检察监督制度
2012年修法之前,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就已经规定了检察监督的内容。无论是监督范围还是监督形式,新法对该制度都进行了革新式修订。因此,本文将新增的内容视为一项新制度。新法在监督范围上完成了从“民事审判活动”到“民事诉讼”的全方位扩展;在监督方式上实现了从单一的抗诉到抗诉、检察建议、多项监督措施的多层次并行;在再审启动、抗诉对象、监督手段等方面亦有较为细致的规定。
然而,仍有一些规范存在模糊或欠缺之嫌。例如,检察院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的范围、程序、方式、效力,采取事中监督还是事后监督?出现监督错误应如何处理?由于两家最高司法机关之间对于检察机关执行监督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目前仍只能根据2011年3月10日下发的“两高”会签文件《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
办理。此外,对于小额诉讼的判决,检察机关能否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故意不上诉,等到判决生效后再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检察机关能否受理?上述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2.公益诉讼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只有3部法律对公益诉讼主体作出规定。鞋底透气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2013年10月25日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吊顶铝板2014年4月24日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淘宝供货
上述法律仅仅建构起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架构。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是否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除环境保护、维护众多消费者权益之外,是否存在其他类型的公益诉讼案件,例如反垄断案件、保护国有资产案件?公益诉讼案件能否适用调解?对上述问题目前尚未形成共识,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讨论。
3.小额诉讼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
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从条文结构上看,立法者并未将小额程序视为一种独立于简易程序的诉讼程序,而是将其“挂靠”在简易程序中予以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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