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
中国民航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航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中国民航大学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及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
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并由学院报研究生部批准备案。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体检标准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或新生入学复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须附医院诊断证明书),经研究生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本人须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向研究生部提出已加具学院意见的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合格,学校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后,经研究生部批准,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一)入学三个月内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二)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不能康复者;
(三)未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者;
(四)报考录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
(五)入学前隐瞒、入学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学术品德等问题者;
(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者。
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持研究生证按学校规定的返校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需持有效证明),均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
假,并同时报告导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按时返校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具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中欧工程师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MBA)基本学制为2.5年。根据具体情况各类研究生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5年;中欧工程师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MBA)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4.5年。
最长学习年限为我校允许注册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以上最长学习年限均包含休学时间和因学位论文评审导致的延期时间。
第十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期申请须于原
定毕业时间前3个月提出,并办理有关手续。研究生申请延期以学期为单位,但最多不能超过2个学期。延长修业期的研究生,延长修业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助学金、奖学金及各类评优等待遇。
第十一条 延长修业期的研究生,延期时间(不含休学)为一个学期的不需缴纳学费;延期两个学期的,第二学期须按学校规定的标准缴纳半学年的学费,延期期间按学校规定正常缴纳住宿费。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延期,除定向、委托培养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公派出国留学、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保留学籍并连续计算学习年限。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在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和必修课必须进行严格考试,考试一
般采用笔试,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其它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课程所在学院和主讲教师确定(可采用笔试、实验报告、研究报告、专题学术报告等形式),评分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考查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评定,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以在考试前一周申请缓考。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方能缓考。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核,并按正常考试记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课、必修课和必修环节初次考核不及格(合格)者,必须随下一年级重修,重修课程考核通过的,成绩一律按60分或“合格”记,考核未通过的按实际成绩记录,重修课程按照学分收取重修费,每门课程仅能重修一次。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合理安排课程学习进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课程计划的,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于第三学期末之前提交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初次未通过者可限期重做,重做仍不通过者终止培养,按退学处理。
工商管理专业的课程第十九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在答辩前可以申请对该课程补考或重修,补考按重修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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