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永政〔2016〕9号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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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03.03
施行日期
2016.03.03
文号
永政〔2016〕9号
主题类别
户籍、身份证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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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永政〔201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河南省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实现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区和建制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加快永城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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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2.坚持自愿、分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充分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力,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3.坚持存量优先,有序引导增量。把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人员的落户问题作为首要任务,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有序引导人口流向。
  4.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协调。以产业集聚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为重点,着力提高城区和建制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增强城区和建制镇经济集聚能力,推动城区和建制镇协调发展。
  (三)工作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
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重点解决一批已进城就业定居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转化一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居民,有序转移一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到2020年,努力实现约9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市城镇化率达到56%。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实行城乡统一的一元化户籍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1.放宽外县市户口准入政策。
微博语录 心情签名  (1)凡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人员,准予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未成年孙(外孙)子女、父母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2)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引进的专业人才、专业技能人员,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技术证明以及劳动合同,准予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3)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技术骨干实行自愿落户。合理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符合条件但无个人合法房屋产权的人员到我市落户。
  (4)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经有关部门验资核实,准予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5)凡在我市就业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准予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6)凡在我市东西城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人员,准予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2.放开本市户口迁移政策。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
  (1)凡在东西城区合法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住1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可迁入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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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f武器幻化  (2)子女或父母及夫妻有一方户口在东西城区,并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其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户口可迁入当地。
  (3)在东西城区、城乡结合部乡镇、建制镇购买商品住宅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可迁入当地。
  (4)个人在东西城区、城乡结合部乡镇、建制镇兴办实业上缴税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可迁入当地。
  (5)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各类人才、技术骨干和有贡献人员,在东西城区有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当地。
  3.有序转化一批城镇化居民。
  (1)产业集聚区、城乡结合部(城关镇、演集、侯岭、城厢、高庄等乡镇),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2)建制镇耕地被政府征用农民,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二)完善机制,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1.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原有权益处置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要依法依规予以维护。积极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用益物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逐步推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量化落实到户。鼓励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与宅基地退出登记制度。探索集体收益分配权市场化的有效形式。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就业保障机制。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强化进城落户农村转移人口维权机制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益。免费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凭证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进城后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劳动预备培训。符合就业困难人
员认定条件的,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服务,通过完善可靠的公共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对自主创业进城落户的,可按政策规定参加创业培训加大金融支持;创业资金不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对象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3.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机制。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住房保障政策。将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稳定收入,且住房面积、收入水平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标准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所在地住房保障范围。对自愿退回宅基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同等情况下可优先安排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藏族的风俗习惯  4.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接受教育保障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把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公共教育体系和财政保障范围,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保证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创造条件逐步满足随迁子女入园需求;随迁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享受学校所在地免学费政策。具有流入地初中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可在当地参加中考;具有流入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当地参加高考。要合理布局和科学编制中小学校建设规划,优先支持依据城镇规划布局调整的中小学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要按标准和规范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逐步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要。
  5.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机制。把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当地的失业保险;灵活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随迁未就业家庭成员可参加迁入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人员转移医疗保障关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城乡统一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均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将六个街道办事处内符合低保条件及六个街道办事处之外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加快建立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加快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步伐,实行外埠老年人与当地老年人同等优待优惠制度。
  6.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业要依法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落实同工同酬制度,加大技能培训服务力度。鼓励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提升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
  建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各有关部门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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