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02
【字 号】榕政[2008]4号
【施行日期】2008.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榕政〔2008〕4号)
  为增强市民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使市民识别和掌握防空警报信号规定,全面检验我市防空警报设施及控制系统的性能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于2008年4月21日上午组织五城区及部分县(市)防空警报试鸣。试鸣期间全市一切活动照常,请广大市民注意识别防空警报信号,保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各县(市)区、街(镇)、居(村)及有关单位要结合防空警报试鸣工作,加强对众进行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现将防空警报试鸣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防空警报试鸣啥意思
  一、防空警报试鸣时间:4月21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00分
  二、防空警报试鸣范围:福州市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平潭县。
  三、防空警报信号规定:
  1、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时间3分钟;
  2、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时间3分钟;
  3、解除警报:连续鸣放3分钟。
  特此公告
二○○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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