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和灾害警报试鸣的通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和灾害警报试鸣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10
【字 号】淄政发[2011]63号
【施行日期】2011.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和灾害警报试鸣的通告
(淄政发〔2011〕63号)
  为使广大人民众熟悉防空警报信号、灾害警报信号,增强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六部门《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灾害警报的通知》(鲁防办发〔2002〕第35号)等有关规定,定于2011年9月18日北京时间10时,在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高新区城区及齐鲁石化公司厂区进行防空警报和灾害警报试鸣(广播电视系统同时插播警报信号)。届时,请广大市民保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防空警报试鸣啥意思
  一、防空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和“解除警报”3种。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
  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二、灾害警报信号:鸣15秒,停10秒,再鸣5秒,停10秒,反复3遍。
  三、警报试鸣的顺序是:预先警报、空袭警报、灾害警报、解除警报。警报信号间隔时间为3分钟。
  特此通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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