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6.01
【字 号】青政办发[2010]16号
【施行日期】2010.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青政办发〔2010〕1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区、市人民武装部: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为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救灾提供灵敏可靠的预警手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全社会防空防灾综合防御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战争空袭和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为维护国家和地区安全,加快推进富强文明和谐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建设目标
  人防警报通信系统,是按照人防城市布局建立的用于保障传递和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的
专用或兼用通信网络系统。主要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包括警报器终端、控制设备、发放警报专用通信线路、频谱资源、广播电视强插设备、供电设备以及构筑物等附属设施。其建设目标是:按照及时、准确、可靠地传递和发放各类防空防灾警报要求,以通信警报系统建设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建成布局合理、覆盖面广、手段多样、设备先进、传递快捷、管理科学、灵敏可靠、具有二次报警和连续报警能力的现代人防警报通信网络,为城市防空防灾提供及时可靠的预警信息发布手段。
  三、人防警报通信系统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人防警报通信系统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统一领导,人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广播电视、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级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城市防空袭方案》的要求,编制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规划、布局、布点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维护管理专项经费保障制度,
纳入人防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援建防空警报体系,努力形成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二)人防警报设备设施实行市、区(市)、街道(镇)、设点单位四位一体化管理。
  1市人防办负责制订全市人防警报系统建设与布局规划;控制和掌管人防警报发放中心设备,组织全市警报试鸣演练;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人防警报系统设备建设;统一组织全市警报改装更新,对已建警报设备迁移、拆除进行审批;检查、指导下级人防部门及设置人防警报器的单位进行警报设备的维护管理,对警报设施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对破坏人防警报系统设备的重大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和行政处理,对触犯刑律的提出控告。
  2区(市)人防办按照市警报系统建设与布局规划,负责制定本辖区的警报系统建设实施计划,进行警报设备设施布局选点,组织警报设备设施安装;掌握本辖区人防警报设备设施的布局和技术状况,管理本辖区警报设备设施,督促指导检查街道(镇)、设点单位对警报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适时组织对设备进行大修、中修;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对已建警报设备的迁移、拆除进行调查和论证,并将意见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有关单位落实上级批准的人防警报设备安装、迁移、拆除等任务;及时向市人防办报告警
报设备管理、维护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对破坏人防警报系统设备的一般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和行政处理,对触犯刑律的提出控告。
  3街道(镇)担负人防职责的部门,依照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做好本辖区警报选点、安装、迁移、拆除以及警报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督促检查本辖区内人防警报通信系统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立维护管理制度和维护管理档案;指定专人负责设置在居民区内公共部位的人防警报通信系统设施的维护保养,并确保维护管理工作人员衔接无断层;完成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任务。
  4人防警报设点单位,负责建立维护管理制度和维护管理档案,及时对警报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设置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党政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或部门的人防警报设备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积极配合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警报设备的安装、调试、迁移、拆除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向街道(镇)、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报告人防警报设备的维护管理情况,参加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防空警报试鸣啥意思
  维护管理人员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人防警报通信系统设施的技术指标、预警能力等情况。
发现影响人防警报通信系统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形时,应主动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告。人防主管部门应视情给予维护管理人员适当劳务补助。
  (三)按照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规划,确定的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项目产权单位要达到以下要求:
  1按规定标准提供防空警报设备设施安装空间和基础条件,并在项目审批时与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签订警报器安装协议;
  2警报器的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报人防主管部门,经人防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人防主管部门要严格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标准。应当按照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方案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在国家确认的生产单位范围之内进行招标采购,严禁在国家确认的生产单位之外组织招标和建设。
  (五)各区(市)要加强人防警报设备和设施管理,并结合实际,积极构建人防警报发放网络体系。可采取签订警报社会化管理责任书或协议书等形式,对警报通信系统管理职责义
务等事宜进行明确和细化;应结合实际,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构建先进、高效、快捷的警报发放网络体系,建立多级警报统控体制,防空警报要全部实现无线统控,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重要目标分布情况,适当增加有线警报控制线路,提高复杂电磁环境下人防警报控制系统的抗干扰能力。
  (六)各区(市)要加强对车载警报器及有关车辆的管理。在发展固定防空警报器的同时,发展车载、手摇等机动防空警报器,以提高警报设备抗毁能力和二次报警能力。人防车载警报器按照国家规定,主要配置在人防指挥车、人防通信车等车辆上,其他车辆不得私自安装。安装防空警报器的车辆,应在车身显著位置标明“指挥通信”字样,并粘贴“人防徽”标志图案,以区别于其他特种车辆。下列情况组织车载警报器鸣放:
  1战时城市防空袭作战;
  2平时防灾救灾;
  3参加城市防空警报统一试鸣;
  4参加防空、防灾演习、演练;
  5市、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鸣放的情形。
  四、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形成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整体合力,做到职权明确,组织严密,衔接及时,保障有力,确保警报信号及时发放,快速传递,覆盖到位。
  (一)供电部门负责优先保障警报设备设施的电力供应;在调整警报网点、迁移或新建警报设备设施时,办理相关用电手续,协助和指导架设电力供应线路。
  (二)通信部门负责保障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所需的地下管孔、电路和信道,定期对所需通信线路进行测试,确保线路畅通无阻;在战时或平时遇有突发事件,负责保障警报网所需线路的调用。
  (三)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保障人防无线电警报网所需专用频率,严禁其他组织和个人占用。对警报音响覆盖范围内使用混同或类似防空防灾警报信号的行为进行监测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四)广播电影电视系统要建立防空防灾警报发放机制,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发放灾情警报信号,并与其他新闻单位共同配合,做好年度警报鸣放的宣传、通告播放等工作。
  (五)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为人防主管部门提供在民用通信、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安装防空警报控制、强插设备,所需的机房、安装位置和相应接口,并负责协助安装和日常维护保养。
  (六)市人防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人防车载警报器使用证》的审查颁发工作。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