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在梅州城区实施2015年防空警报试鸣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1.21
∙【字 号】梅市府办函〔2015〕174号
∙【施行日期】2015.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
正文
防空警报试鸣啥意思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在梅州城区实施2015年防空警报试鸣的复函
梅市府办函〔2015〕174号
市人防办:
你办报来《关于在梅州城区实施2015年度防空警报试鸣有关问题的请示》(梅市人防办报〔2015〕17号)收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同意在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县城)组织2015年度防空警报试鸣,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试鸣时间
2015年12月3日(星期四)上午9时30分开始至9时45分结束。
二、试鸣方式
此次试鸣,除启动城区现有固定警报器和车载移动警报器外,梅州电视台第一套(梅州—1)、第二套(梅州—2)节目和梅州人民广播电台两套节目(一套94.8MHz和二套105.8MHz)要通过切换,用画面、文字、声音同步发放防空警报信号;中国移动梅州分公司和中国联通梅州市分公司、中国电信梅州分公司要利用短信发送试鸣防空警报的信息。
三、试鸣保障
(一)市政府将于11月28日前发布《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梅州城区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二)今年试鸣,市政府不召开协调会,具体组织工作由市人防办负责,有关部门按各自的任务认真抓好工作的落实。
(三)梅州日报社从11月29日至12月2日在头版显著位置刊登市政府《关于在梅州城区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12月3日在头版显著位置刊登警报试鸣的标题新闻。梅州市广播电视台应于11月29日起连续五天,在新闻联播节目后接着播放市政府《关于在梅州城区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四)防空警报器所在单位、梅州市广播电视台有关部门在警报试鸣前,应按《人民防空法》的规定,积极配合,搞好安装调试,并落实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在试鸣时同步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五)中国移动梅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梅州市分公司、中国电信梅州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做好试鸣防空警报的信息发放工作。
(六)梅州供电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对防空警报试鸣所需电路、频率应无条件给予保障。
(七)宣传部门应做好试鸣活动的宣传工作;公安部门应做好预防意外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应做好意外救治工作。
请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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