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20.04.17
【字 号】辽公通〔2020〕60号
以家人之名原著结局
【施行日期】2020.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健委、统计局,沈抚新区公安局、发改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省直12个部门制定了《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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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实施《意见》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2020年4月17日
 
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全力以赴、扎扎实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引导广大农业人口就地就近转移。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沈阳市、大连市进一步调整完善落户政策,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城市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
  --坚持突出重点。切实做好进城就业生活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城的人口等重点人落户工作。
  --坚持统筹推进。不断扩大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养老服务、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
  (三)目标任务。明确和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着力提高户籍制度改革的质量和水平。曾经在我眼前却又消失不见这是今天的第六遍>全国高温前十名是哪些城市?
  二、实行积极的落户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四)调整完善沈阳市、大连市落户政策。沈阳市、大连市要改进积分落户政策,精简积分项目、合理设置分值,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值占主要比例;要取消进城就业生活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城的人口等重点人落户限制,确保重点人应落尽落;要取消郊区新区落户限制,不断增加落户规模。沈阳市在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的同时,可同步实行购房、“三投靠”、人才等更加宽松的城镇落户政策;大连市应结合本地实际,不断优化主城区积分落户政策,统筹推进普通劳动者和人才落户。
  (五)全面取消除沈阳、大连以外其他城市城镇落户限制。在鞍山、抚顺、本溪、丹东、
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等市的城区以及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户口,取消持有居住证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限制,进一步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
天使之翼2攻略  (六)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户口迁移政策。实行农村籍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集体户;毕业后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由学校集体户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除农村地区居民之间的“三投靠”外,继续严格控制城镇居民迁往农村落户。
  (七)全面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服务“兴辽英才”计划,全面取消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自学考试、远程网络教育、开放教育)城镇落户限制,不得设置年龄、应届、住房、就业等隐性条件。对批准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自学考试、远程网络教育、开放教育),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实际居住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住房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
记备案的房屋,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亲属朋友家庭户或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集体户、房屋登记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八)明确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范围。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住房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合法稳定就业,指有合法职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营业执照。
  三、整体推进配套改革措施,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九)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要进一步做好居住证发放和管理工作,持续增加居住证的发放数量,确保有意愿未落户的常住人口持有居住证。要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突出保基本、保重点,扩展居住证的就业、教育、医疗、文化、社保、养老、住房等服务保障功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政策,简化优化入学程序。随迁子女较多的城市,要加大教育资源供给,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全面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要完善人地钱挂钩政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力度,省级预算内投资安排和省对下转移支付要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较多、办理居住证数量较多的城市做适当倾斜。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不断扩大保障范围,降低准入门槛,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坚持“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因素,统筹安排城市新增用地规模,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物质基础。要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权益,认真落实好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精神,稳定农业转移人口预期。
  (十一)做好人口统计工作。按照国家《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制度》要求,做好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提高源头调查数据质量。要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采用科学方法,推算评估全省常住人口总量。要做好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常住人口总量及人口结构数据。
  四、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事关广大众切身利
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深刻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的客观规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勇于担当,全面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功近利、急于求成。
  (十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阐释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广泛宣传落户条件、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回应众关切,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众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主动性,营造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舆论氛围。
  (十四)落实工作职责。各地要按照职责任务,抓紧研究制定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形成协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整体合力。各地要于2020年7月底前,出台本地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公安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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