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太原市供热管理,保障居民供热权益,维护城市供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太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供暖投诉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供热企事业单位的供热活动。
第三条 太原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向太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供热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供热活动。
第五条 太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供热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供热生产
第六条 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供热生产工艺和规范。
第七条 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供热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八条 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供热故障时能够及时处理,保障用户供热需求。
第九条 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三章 供热设施
第十条 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供热管道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一条 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供热管道的巡检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管网管理制度,确保供热管网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换热站和热力站管理制度,确保换热设备和热力站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 供热价格
第十四条 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供热价格,并报太原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供热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提高供热价格,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价格调整。
第十六条 太原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价格的监督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用户权益
第十七条 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用户的供热权益,确保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 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用户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对用户投诉要及时回复并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 供热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停供热服务,应当提前通知用户并协商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供热费用,不得拖欠或逃避支付。
第二十一条 用户发现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供热企事业单位报告,配合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热企事业单位违反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太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太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供热企事业单位实施暂停供热、吊销供热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太原市人民政府所有。
供热使用单位和居民要积极配合供热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共同维护好供热秩序和城市供热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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