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费充值帮信罪判决书
话费充值帮信罪判决书
经检索分析,深圳市关于帮信罪的案例类型和占比大致如下:
一、帮助支付结算(银行卡) (占70%)二、号、电话卡 (占10%)三、营业执照以及对公账号 (占5%)四、第三方的软件开发维护等技术 (占5%)五、转移非法所得的资金 (占5%)六、其他 (5%)
裁判结果:量刑多在6到11个月有期徒刑,部分宣告缓刑;罚金1千到8千元不等。
数据来源:威科先行、深圳近年数据01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银行卡),认定为帮信罪(占70%)
案例1:被告人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售自己开立的银行账户给别人使用的情况下,陆续将其开立的多张银行卡以每张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出售,获取非法利益。其中一张银行卡账户涉及两宗刑事案件。涉案金额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该案例中的“明知”,是指没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但是根据一定的证据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某种故意,行为人如果否认自己具有此种故意,就必须提出反证。
更新分析:根据《解释(二)》第八条、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规定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产品,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次数、张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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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出售、出租号、电话卡非法牟利,可构成帮信罪(占10%)
案例2:被告利用互联网从事号买卖非法牟利,被告人从他处以2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以300元的价格卖出。被告人明知他人购买号可能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从事号买卖活动,为犯罪提供帮助。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例3:被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2000张电话卡,系为他人犯罪
提供通讯传输、互联网接入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更新分析:被告的行为符合《解释(二)》第九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解释一》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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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获取非法利益目的,为他人办理营业执照以及对公账号,认定为帮信罪(占5%)
案例4:被告为获取相应报酬,先后在工商局和相关银行办理了三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号。之后,将办好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等资料交给该男子,并获得2000元的报酬。对公账户被犯罪团伙使用,用来收取款项。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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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提供第三方的软件开发维护等技术服务,认定为帮信罪(占5%)
案例5:段某在国内架设GOIP设备,帮助实施电信,团伙在通过段某架设的GOIP设备拨打国内的被害人电话,冒充快递公司、淘宝客服等身份,通过向被害人发送“钓鱼网站”链接等方式非法获取被害人身份及财产信息,骗取被害人钱财。段某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其行为均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6:被告在明知“月秀”APP属于伪直播软件,主要用处是获取下载客户手机的手机号、短信内容等非社会正常活动所需的功能,且有可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下,被告人开发“月秀”APP并共同负责后期运行维护,构成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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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为他人转移非法所得的资金可认定为帮信罪或根据实际情况构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占5%)
案例7:被告使用其个人名下银行账号帮忙转移非法资金,并承诺按照转账金额的千分之五给予好处费。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在明知转移的资金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多次为违法犯罪分子接收、转移资金。被告人吴永波从中共获取好处费人民币5千余元。构成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更新分析:被告明知是非法利益取得的资金协助转移资金且明显高于市场“手续费”根据最新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知是电信网络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二)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三)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 “手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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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在犯罪中起到作用,系相关网络犯罪的基础行为的,则不构成帮信罪,应是其他罪的共犯(5%)
案例8:被告明知其搭建的网站是被他人用于电信,并多次为电信提供服务器托管等帮助,按照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构成罪。同时,被告亦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二者系法条竞合关系。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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