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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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牛角冲社区板仓中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吴资伟。
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进度查询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蓉,*,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威,*,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姚宇,*,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长沙贵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
济技术开发区板仓南路29号和向阳路10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及地下室1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0640Q。
法定代表人:杨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星沙支行)与被告李威、姚宇、长沙贵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皇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星沙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威、姚宇、贵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行星沙支行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威清偿原告本金27241.95元,利息7673.11元,合计34915.06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9月8日,此后按照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姚宇对被告李威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被告贵皇公司对被告李威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债责任;4、原告对被告李威提供抵押的车辆(车架号:×××5592)享有抵押权,并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实现抵押的费用、律师费等)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
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李威、姚宇、贵皇公司均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2016年12月9日,李威(分期付款申请人、抵押人)、姚宇(分期付款共同申请人、抵押物共有人、分期付款共同偿债人)与工行星沙支行(分期款项发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及贵皇公司(分期付款共同偿债人)签订一份《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合同对主要条款约定如下:
(一)分期付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汽车销售商购买汽车,车辆总价161800元,申请人自行支付首付款61800元,剩余购车款,申请人申请通过汽车专项分期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109000元(含分期付款手续费9000元);
(二)申请人授权发放人将用于汽车专项分期的信用卡(卡号6222********)进行启用,并将
汽车专项分期金额100000元扣收后支付给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以按月等额方式偿还透支资金,共分36期,首期还款额为3055元,以后每期偿还3027元。申请人每期的透支款项应从透支次月起每月的25日前偿还。汽车专项分期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计息规则及违约金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申请人知悉并认可每月账单中的分期金额计入该期账单的还款额,申请人应按账单所示金额足额还款,并按分期的方式及9%的手续费率向发放人支付手续费9000元。
(三)如申请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或还款账户被法院冻结等致使发放人无法扣款受偿的,发放人有权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向申请人收取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申请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透支资金的,发放人有权要求申请人立即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直至取消本合同项下的汽车专项分期,将全部未扣款项一次性计入申请人信用卡账户。
(四)《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为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附件约定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上述附件约定执行。
(五)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分期付款共同申请,任一申请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分期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期款项放款人有权向任一申请人追索未偿还的分期付款款项。
(六)本合同如涉及共同偿债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共同偿债责任。如申请人未能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清偿债务,发放人有权直接要求共同偿债人进行清偿,共同偿债人未按发放人的要求进行清偿的,共同偿债人同意并授权发放人从共同偿债人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的任一账户中扣划有关款项。本合同涉及的共同偿债人的责任属于债务加入而非保证担保。
(七)抵押人自愿向发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申请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如主债权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申请人未予清偿,发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发放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工行星沙支行在合同尾部分期款项发放人处盖章,李威在分期付款申请人及抵押人处签名捺
印,姚宇在分期付款共同申请人、抵押物共有人及分期付款共同偿债人处签名捺印,贵皇公司在分期付款共同偿债人处盖章。
2、同日,李威向工行星沙支行递交《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一份,承诺“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工银信用卡申请表》背面附带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载明:分期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甲方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乙方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算,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
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每期违约金最高500元人民币。甲方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其牡丹信用卡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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