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1.06
∙【字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施行日期】2007.11.06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日本现新年号令和(第19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韩长赋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对1984年至2007年制定的205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被新的法规所代替的,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不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修改《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3件省政府规章。(详见附件1)
二、废止《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等65件规章。(详见附件2)
三、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详见附件3)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文件,均不属于规章,不具有规章的效力,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一律无效。
附件1
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公布、修改时间、政令号 | 修改内容 |
1 | 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 1998年6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发布 | 第十一条修改为:“外省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到省或市(州)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
2 | 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2001年3月3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22号令发布 | 删除第十四条:“确需砍伐被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污染严重的林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省森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森检机构提出申请,由省森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森检机构进行检疫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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