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银行)清产核资实施办法
为了保证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落实各项改革扶持政策,根据《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账实结合、准确界定”的原则,切实做好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清产核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清产核资的目的
清产核资工作是保证农村信用社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到全县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进程,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其目的:一是全面清查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状况及经营情况,为推进我县农村信用社改革提供真实的会计财务信息;二是重点核查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情况,为制订有针对性的清收办法和措施提供现实依据;三是分析掌握农村信用社的现有股权结构及其增减变动情况,为推进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明晰产权关系奠定基础;四是进一步摸清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为改善经营、强化管理、防范风险明确工作重点和方向。
二、清产核资的对象和清查时点
清产核资的对象是:各设区市联社,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及所属的营业部和其他全资单位,基层农村信用社(含更名城信社)及所属机构网点和其他全资单位。清产核资的清查时点统一为2003年9月30日。
三、清产核资的具体内容
清产核资采取“账面值确认与重点清查”相结合的方式。在达到会计核算“六相符”的前提下,重点对各项贷款、抵债资产、投资业务、其他资产中的坏账损失和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登记造册,认定损失。
(一)资产类清查
根据账面时点数,按照会计财务有关制度规定,逐项逐笔核实各类资产,确定资产损失。对实际清查日与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清查时点不一致,应采取倒推账簿与款物的办法进行。
1、现金资产的清查: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业务周转金、有价单证等。在清查时要全部进行实地盘点,核对账款和账物是否相符,对白条抵库、短款等现象要及时处理,保证现金安全。
2、存放金融机构款项的清查。存放金融机构款项包括:存放中央银行(含准备金存款)、农业银行等、农村信用联社及其他同业等用于核算、结算的款项。农村信用社贷
(1)按对账单与各金融机构全面核对存放款项余额,并据此进行总分核对。对存入银行的定期存款、特种存款,应根据其持有的有价单证,检查与账面额是否一致,必要时可与对方金融机构核对。
(2)对结算往来款项,按有关结算办法进行核对并对未达账款进行重点清查,查明是正常未达还是非正常未达。对非正常未达要查清为止。
(3)对农村信用联社代理基层信用社缴存中央银行款项要逐户进行清查核对,凡发现挪用和转移的要清理归位。
对于存放金融机构款项中存在纠纷并经法院判决或有权部门确认无法收回的认定损失。
3、调出拆出资金的清查:调出拆出资金包括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的款项。(1)按调出、拆放资金合同采取上门或函证的方式与对方金融机构进行详细核查确认。核对过程中发现合同要素不全、债权未落实、违规拆借等问题,必须彻底查明。(2)逐笔核对调出、拆放资金分户账与总账、拆借合同是否相符,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对利用调出、拆放资金科目发放贷款的,应在清查登记表中如实反映。(3)清查中应清理辖内的调出与调入资金是否相符,本市系统内对外调出应予逐笔抄列清单说明,对拆出资金应按欠息与否分别逐笔抄列清单核查,经法院判决或有权部门确认无法收回的认定损失。
4、各项贷款的清查:核对贷款类各科目总账与分户账、分户账与借款合同(借据)是否相符,要依据借款合同(借据)对单位贷款和个人1万元以上且欠息的大额贷款逐笔与借款人进行清查核对。凡借款人不在本辖区的异地贷款不论金额大小都要逐笔进行函证,未回函贷款及回函未认定的贷款,应彻底查明原因,贷款催收单(函证)单独装订备查。按信贷管理规定正确反映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对抵押、质押类贷款的有效合法性进行清查,达不到要求的应补办手续,否则应调整为
信用贷款。呆账贷款应逐笔登记,必须符合呆账贷款的有关条件,认真分析形成原因,按经营性或政策性因素分清性质,认定损失。
5、抵债资产的清查:对抵债资产进行逐笔清查,核查其取得手续是否合法合规,账实是否相符,有无擅自挪作自用等。对抵债资产处理后变现资金应查其资金归位情况。对未处理的抵债资产要逐项评估其变现能力,并按当地现行市价客观公正认定损失。信用社未履行相关手续,且未纳入抵债资产科目核算的抵债资产,要逐笔清理填报,并按要求认定损失。
6、投资业务的清查:投资业务包括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入股联社资金。对各种投资要核查其所有权及持有形式,账实是否相符。在逐笔清理列出清单的基础上,对债券投资能按时收息、未结欠利息、证券公司正常营业的,作为有效资产确认,对未按期收息、证券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与证券公司有纠纷的应抄列清单专门反映。对经法院判决并无法收回的投资认定损失。对属于对外股权投资的,应核查其投资合同和投资原始凭证,确认投资的合规合法性。对入股联社资金应与联社核对相符。
7、贴现与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的清查:对贴现与委托业务应核查其手续是否完备,业务凭证与分户账(登记簿)金额是否相符,分户账(登记簿)与贴现(委托)单位核对是否相符。
8、其他应收款的清查:其他应收款应逐笔抄列清单,核查债权是否有效,资金核算是否正确。对正常的业务挂账应予核实,及时收回,对债权不能确认或实际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分责任、分性质逐笔认定
损失。对无法落实责任或无法收回的案件资金损失认定为损失,逐笔清查说明
9、应收利息的清查:按照应收利息核算办法进行清查,有无多计或虚提应付利息,对超过规定期限(90天)未冲销当期损益的应收利息认定为损失。2000年底前的应收利息未摊销完的,以时点余额认定为损失。
10、固定资产的清查:固定资产包括用各种资金购置、融资租入和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对固定资产账、簿、卡、实物逐一进行核对,本次清产核资对原已入账的固定资产不再进行资产重估,按账面值确认;未入账的固定资产,以取得时的原值冲减按规定计提折旧后的净值作为新增固定资产在清查登记表中反映,固定资产清理应逐项清查。对固定资产盘亏净值和固定资产清理认定为损失,应逐笔抄列清单并进行说明。对行、社脱钩后固定资产划分至今仍存有争议,清查时产权仍不能明确的应列出清单。
11、其他资产的清查;其他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对无形资产应逐项进行清查、核实。主要是有无漏记或误记,已入账的无形资产计价是否正确;清查递延资产总分账户是否相符,并逐笔登记造册,单独列表反映。待摊销递延资产加已摊销(或已在成本中列支费用)与原发生的费用是否相符。
(二)负债的清查
1、各项存款的清查。各项存款包括企事业单位活期、定期存款,财政性存款,活期、定期储蓄存款等。对企事业单位活期、定期存款采用对账单(函证)方式逐户核对;对储蓄存款采取人机(手工)对账方式,做到总分相符,打印留存总分核对表。不论单位或个人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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