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
农村信用社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
一、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小金库” 。 二、严禁侵占、挪用农村信用社资金或客户资金。 三、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在贷款发放、资产处置等业务经营 活动中,收受他人现金或占有股份。 四、严禁发放虚假贷款和开立虚假账户(卡) 。 五、严禁将柜员卡、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六、严禁伪造、篡改、擅自销毁会计档案。 七、 严禁伪造、 变造、 窃取、 套取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 八、严禁私刻、伪造、私盖单位公章、业务专用章及他人名 章、客户印鉴。 九、严禁假借农村信用社名义代客理财。 十、 严禁开具虚假的保函、 资信证明、 资金证明、 存款证明。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条款释义
一、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小金库” 。 1.账外经营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经营存款、贷款等金融 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 动和财务状况,采取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不入法定会计账册等方 式,违法从事经营的行为。 2.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 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 的资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或资产。主要表现形式为:隐匿收 入(包括用利息收
入、手续费收入、保费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设 立“小金库” ,用佣金、代办手续费、财政性资金等其它收入设 立“小金库” ,用资产清理、抵债资产变现等营业外收入及投资 收益设立“小金库” ,以拆借、集资、投资、咨询、代客理财等 形式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包括以、假合同、假票 ) 据等手段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虚列利息支出、佣金手续费、 业务及管理费、赔付退保支出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转移 ) 资产(包括转移对外投资设立“小金库” ,转移固定资产、抵债 资产设立“小金库” ,转移清收的不良资产设立“小金库” )等。 二、严禁侵占、挪用农村信用社资金或客户资金。 1.侵占资金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将农村信用社资金或客户资金占为己有。 2.挪用资金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把农村信用社资金或客户资金挪作他用。包括在案发前已全额或部分归还的。 3.农村信用社资金主要包括:现金、业务周转金、备付金、 同业存放款项、票据、代理款项、收贷收存资金等。 4.客户资金主要包括:存款、贷款、汇款、票据、保证金、 委托代理款项等。 三、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在贷款发放、资产处置等业务经营 活动中,收受他人现金或占有股份。 1、他人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占有股份包括出资获得的股份和未出资获得的干股,无 论是否分得红利均视为占有股份的行为。 四、严禁发放虚假贷款和开立虚假账户(卡) 。 1、发放虚假贷款是指行为人个人或与他人勾结办理冒名
贷 款或者恶意虚构、编造借款资料以及虚构抵质押物骗取贷款。其 中冒名贷款是指行为人假借、仿冒、编造借款人及身份证明骗取 贷款,供自己或他人使用。 2、开立虚假账户(卡)是指行为人个人或与他人勾结利用 虚明和虚假资料开立账户(卡)的行为。 五、严禁将柜员卡、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1、 柜员卡是指用于生产运行系统柜员身份认证的 IC 卡或其 它介质。 2、密码指是指柜员进行身份认证或授权的密码。 六、严禁伪造、篡改、擅自销毁会计档案。会计档案是指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过程中直接 形成的历史记录,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分为 纸介质和磁介质两种。行为人虚假变造、改动或未经审批销毁会 计档案的行为。 七、 严禁伪造、 变造、 窃取、 套取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 1.重要空白凭证是指农村由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经签 章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 如支票、 汇票、 存单、 存折、 贷款收回凭证、贷款收息凭证、保单等。是农村信用社凭此办理 业务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 2.有价单证是指农村信用社购买待发行的、 印有固定面额的 特定凭证。购买的有价单证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 其他有价单证, 待发行的有价单证包括定额储蓄存单、 定额股票、 定额债券、 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以及印有固定面额的其他有价单 证,抵(质)押单证以及视同现金管理的其他有价单证。 3.行为人虚假制造、变造、窃取或以虚假名义领取重要空白 凭证和有价单证的行为,以
及窃取、套取的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 单证在财务账面上未反映或隐瞒领取的实际用途。 八、严禁私刻、伪造、私盖单位公章、业务专用章及他人名 章或客户印章。 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采取非法手段私自雕刻印章、虚假 制刻印章或未经许可私自偷盖印章的行为。 九、严禁假借农村信用社名义代客理财。行为人假借农村信用社名义,在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活动 外,将客户或他人资金进行代客理财收取酬金的行为。代客理财 包括代客户买卖债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外 汇产品、 金融衍生产品、 保险产品、 信托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等。 十、 严禁开具虚假的保函、 资信证明、 资金证明、 存款证明。 1.保函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应客户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 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 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 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农村信用社履行担保责任。 2.资信证明是指由农村信用社出具的足以证明他人资产、 信 用状况的各种文件、凭证,即证明他人拥有某项资产、债权或具 有何种程度经济实力等。 3.资金证明是指农村信用社为客户出具的截止某日 (或指某 日起到某日止)的指定账户的资金余额的查询证明,常见主要是 注册资金证明和投标保证金证明。 4.存款证明是指为存款人出具其在农村信用社存有一定存 款金额的书面证明, 证明存款人在某个时点的存款余额或某个 时段的存款发生额,以及存款人在以后某个时点前不可动用 的存款余额等。 注:本释义所称“行为人”是指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 本释义所称“行为人”是指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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