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XXXX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XXXX财政厅、XXXX教育厅关于开办XXXX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通知》以及《XXXX生源地国家助学贷业务合作协议条款》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XXXX籍考生、并被XXXX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在其原居住地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核定,总额控制,定期发放,定向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额度、
利率和期限
第四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对象是XXXX籍考入XXXX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经济困难的
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五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具有学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学习费用的证明;
三、学生品德优良,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五、有经就读学校初审,并开具的同意办理助学贷款的证明;
六、必须由学生家长、近亲属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少于两人;
七、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额度。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学生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以及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第七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6年。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审查和审批
第九条  贷款申请程序农村信用社贷
一、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要求,向学校机构(指学校设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刚入校的新生在寒假前提出申请,老生在暑假前提出申请。
二、借款申请初审。学校机构应对畅通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贷款学习证明,交学生本人回原籍输贷款手续。
三、信用社受理申请。信用社贷款专(兼)柜负责受理学生的借款申请。由学生本人在经办社贷款专(兼)柜填写《XXXX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学生本人、保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就读学校出具的《XXXX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习证明》 和学校盖章的《XXXX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保证合同》(一式六份);
(四)由学生本人出具,经村委会、学生家长工作单位(居委会)核实盖章的《借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见附件四);
(五)经办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贷款审查。经办社贷款审查小组的审查工作应在收到贷款(兼)柜提交的贷款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
二、核实贷款资料的真实性;
三、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四、其他需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贷款审批。经办社有权人按规定贷款权限和程序对申请的助学贷款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学生的借款申请为一次性申请,申请借款额度为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助学贷款的总额。贷款经信用社审批、确定总的贷款额度,实行分次按学年发放,学生再次用款时直接办理有关用款手续。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第十三条 贷款的发放
一、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经办社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贷款审批意见与借
款人、保证人签订《XXXX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的内容、签章必须齐全、完整,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学校机构各持一份,然后将合同及其它贷款资料一并交信用社贷款专(兼)柜。借款合同由借款学生本人签署,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签。
二、划款。学生本人填写借款凭证、签署《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贷款专(兼)柜人员对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其他资料审核无误后,据以登记《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内控台账》。自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办社将款项划入指定账户。
新学年再次办理贷款时,由学生本人持“两证一章”(身份证、学生证、个人名章)直接到经办社贷款专(兼)柜填写借款凭证,办理贷款手续,并签署《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信用社按有关规定划款。发放助学贷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助学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户
贷:有关科目
第十四条 贷款收回。借款人毕业时未还清贷款的,由学校组织有关借款学生签订《国家助
学贷款还款确认书》
借款人依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金时,信用社贷款专(兼)柜销记《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内控台账》。收回助学贷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个人结算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贷:助学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户
第十五条 贷款展期。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及时向贷款社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贷款社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并登记《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内控台账》。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贷款展期必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并由保证人在借款展期申请审(报)批表“担保人意见内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
第十六条 贷款逾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且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获批准的贷款,按逾期贷款处理。贷款逾期后,贷款(兼)柜人员要逐笔抄列逾期贷款清单,通知信贷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收,同时,贷款(兼)柜人员登记《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内控台账》,并填制“贷款占用形态调整通知单”,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助学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红字)
借:逾期助学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户(蓝字)
第五章 贷款的贴息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政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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