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伟、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3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艳
【审理法官】徐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志伟;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志伟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志伟
【当事人-公司】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许华昌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华昌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许华昌
【代理律所】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志伟
【被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欺诈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广州快递公司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志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7:35:0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志伟2017年9月1日入职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工作岗位是速递员。刘志伟是2017年9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加班费+提成,劳动合同约定:刘志伟基本工资为4268元。2019年10月开始基本工资调整为:刘志伟基本工资为5035元。每月25日至27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本月基本工资以及上月加班费、提成,没有纸质工资条,不需要签收,可以在公司的人事网站查询个人的工资明细。刘志伟2020年1月23日离职。离职原因是联邦广州分公司以刘志伟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刘志伟已办理工作交接,已收到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刘志伟的平均工资是8028元。 联邦广州分公司、联邦公司主张,刘志伟在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发现多次延迟回站时间,声称是因为去吃晚饭,却未按要求在工时卡上如实录人相应的休息代码。为了掩盖这段延迟时间,刘志伟故意违反标准操作流程,将取件扫描工作带回至站点附近进行,上传与实际取件时间不符合的代码记录,致使考勤系统无法如实记录他们的工时,虚增加班时数,刘志伟的行为触及联邦广州分公司、联邦公司《员工手册》2.1.2.2第11条“不诚信、欺诈、、故意隐瞒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系统输入或上载虚假的、与实际不符的或经篡改的纸质或电子的文件、数据、记录或信息”,同时,对于高风险客户货件不当场进行开箱查验以及不实时录入上传收寄状态,也违反《邮政法》及《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能导致联邦广州分公司面临停业整顿甚至被吊销快递
经营许可证,因此,联邦广州分公司根据《员工手册》2.1.2.2第11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与刘志伟的劳动合同,同时已通知工会及刘志伟,该解除行为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合法合理。 刘志伟主张,一、回站前吃饭来作出相应休息代码,休息代码指的是中午午休,从来没有证据说明吃饭时候要做相应指令代码的,联邦快递公司站点监控可以证明,全站人员是否在休息期间吃饭,又或者全站全部速送员,无论是晚上8点、9点甚至深夜1点2点才下班的同事,有否作出吃饭相应的代码。二、为数据好看,避免1小时无指令,特意留一个指令在吃饭时操作。如刘志伟故意隐瞒或,就不会在调查过程中如实说明、更不会指明在吃饭时候操作指令。因为越早完成1小时响应效率更高更好看。实时开箱查货并作好登记,有问题会立刻与客户沟通整改,所以从来没有出现货物卡在公司安检机上,反观其他同事有开箱查验动作,还会出现违禁品的情况。三、虚假加班。难道查验货物认真,时间稍长就是虚假加班,不查验出现问题就是速递员失误?同时公司新规定每天必须休息足1小时,不足1小时的会自行修改,实际加班数有时候也会出现较大争议,还有如果实际加班数多,公司会以补休的形式进行随意的缩减,所以根本不存在虚假加班的事实。四、公司还对其他4名有相同问题的员工进行调查,但最终只有3人被裁员,这就是所谓的公平公正原则。 刘志伟在《面谈笔录》自认从赤泥出口回到站要15分钟左右,站点要求速递员最晚19:20前回
站,其12月2日、11月28日、11月27日、11月26日、11月25日下高速到回站分别所耗时的52分钟、58分钟、53分钟、75分钟、86分钟都是去吃晚饭了,且未按要求在工时卡输入休息代码,导致多出了加班时间。刘志伟表示对其客户都是实时录入,但经理要求修改录入数据,面谈时因为经理就在现场,刘志伟不敢说,还有一些是说了,没有被记录,联邦广州分公司也一直说只是了解情况,不严重,而且面谈时间很长,刘志伟没有想到相关后果,就没有改笔录。 另,庭审中刘志伟自认确实存在不实时录入取件扫描代码,但是因为经理要求补POD改关门时间,有一些已经实时录入,但经理为了追求效益,把时间缩短,叫刘志伟修改数据,导致数据不是实时数据,为此刘志伟提交聊天记录加以证明。联邦广州分公司对该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表示并未显示部门经理要求刘志伟修改本案所涉异常的取件扫描记录,大部分是让其他员工补录与本案无关的POD记录(即补派件扫描记录),该部门补录均为其他员工基于偶发性原因(设备故障或忘记录入等)而造成的,补录仅是针对这类异常数据的更正,与刘志伟故意延迟录入不实的取件扫描记录的不诚信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公司可以接受非主观故意的原因造成的记录错误,并进行更正,但不能容忍故意延迟录入与实际不符的取件扫描记录的行为,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另查,2020年2月27日刘志伟以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第一被申请人、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
司为第二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1126元;该委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查验交寄物品,联邦广州分公司已对刘志伟进行有关操作流程的培训,所以刘志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当场进行开箱查验交寄物品以及实时录入上传收寄状态。刘志伟庭审时自认存在不实时录入取件扫描代码的情况,在《面谈笔录》自认从赤泥出口回到站要15分钟左右,站点要求速递员最晚19:20前回站,其12月2日、11月28日、11月27日、11月26日、11月25日下高速到回站分别所耗时的52分钟、58分钟、53分钟、75分钟、86分钟都是去吃晚饭了,且未按要求在工时卡输入休息代码,导致多出了加班时间,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其主张在面谈时有提及经理要求修改录入数据,只是未被记录在该笔录中,不实时录入取件扫描代码是因为经理要求改数据,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员工手册》2.1.2.2规定,“严重违纪行为如下罗列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员工的行为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形的,将导致被公司立即解雇,公司……不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11.不诚信、欺诈、、故意隐瞒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系统输入或上载虚假的、与实际不符的或经篡改的纸质或电子的文件、数据、记录或信息……”。联邦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通过,已告知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该规定可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依据。联邦广州分公司以刘志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刘志伟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志伟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刘志伟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志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联邦广州分公司、联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112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联邦广州分公司、联邦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不实时数据即延迟数据或修改数据的过错不在于刘志伟。上级领导为了追求效益,要求包括刘志伟在内所有的站点快递员修改数据,尽量缩短收发件时间,刘志伟系被迫按照上级领导指示修改数据,该行为是公司普遍存在的行为。此外,系统机器故障、扫描电池消耗快等客观原因也会导致无法实时录入数据。刘志伟在被解雇时即被踢出工作,故无法提交更多修改数据的记录予以证明。2.刘志伟没有虚构加班的事实。联邦广州分公司强行要求刘志伟加班,却未在系统上登记加班情况。刘志伟驾驶的车辆装有GPS定位,有加班
行车轨迹为证。3.刘志伟在职期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联邦广州分公司解雇刘志伟的原因是站点更换领导,领导用其带过来的人员代替刘志伟的职务。4.即便刘志伟存在过错,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也仅属于一般违纪行为,尚未达到解雇的程度。联邦广州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解雇刘志伟的合法性,依法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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