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消费税的问题及建议
【前言】
消费税是对一些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我国国务院是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在1993年1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征消费税。征收消费税是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有着其特定的意义。
研究消费税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说有助于我们了解其性质,有助于揭示其实施方式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原因;从现实意义上来看,有助于把握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长期方向,有助于我国目前的税收理论与政策的研究,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消费税制,促进我国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这篇文献综述首先参考文献总述消费税的优缺点;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消费税政策具体评析其优缺点,发现并整理问题,然后阐述自己的观点;最后结合问题出较好的解决方案。
【主题】
一、消费税的优缺点
尤斯第(Johan Herich Gottlobs von Justi,1705—1771)是德国官方学派的代表人物。尤斯第以平等课税原则为依据,探讨了各种赋税形式,认为国内消费税不利于生活资料的供应,因而不支持征收消费税。他认为,国内消费税的缺点有:(1)限制人们合理的活动自由;(2)不利于营业及商业活动;(3)不能使课税负担均匀等;(4)基础不确实,逃税严重;(5)需要许多官吏和征收费用。其优点有:(1)把公共负担分派到每一个人;(2)人们通过对消费税支出的调节,有可能避免这种这种负担;(3)只占个人收入的极小一部分;(4)对每一个人来说负担很小,却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5)征收上不需要强制执行;(6)外国人也可以负担消费税;(7)既能控制商业,又能创造工业。[1]读mba
与尤斯第的立场不同,另一位德国官方学派的代表人物宋能菲尔斯(Joseph Freiherr von Sonnenfels,1732—1817)从国内收入的稳定性和永久性立场出发,认为消费税对于国家和纳税人都有利,主张实行消费税。他也列举了消费税的优缺点,优点主要是:(1)征收税额与纳税人收入相适应,从而使有免税特权的人也要间接地承担纳税义务;(2)纳税人每天几乎是在无意中支付了税收,因此不感觉其负担;(3)商人虽可将消费税金转嫁于商
品价格,导致商品价格上升,但幅度不会很大。他也指出了明显的缺点:(1)征收费用变高,纳税人或消费者的负担就会加大;(2)消费税以销售的商品为对象,对富有阶级的所得就课征不到税金;(3)如果征收消费税使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势必抑制就业和商业的发展等等。他特别主张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反对对资本直接课税。[2]
以上这两种观点我们不能简单而言谁对谁错,它们有着其存在的特定的历史条件。但是就今天的发展来看,消费税的征收还是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的。消费税的征收对调节人们的消费结构,建立科学的消费观念,间接调整人们的收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还是有着积极的意义。当然现下的消费税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研究这个方面,我们不仅要看到历史借鉴历史,更应该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来评定消费税的优缺点。
二、我国的消费税政策
我们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上来看,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选择主要考虑的因素:一是流转税制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二是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档、奢侈的消费品。三是从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需要出发,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四是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
我国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出于产业政策、消费政策等方面的考虑,当时选择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有11类,大体可分为5种类型。第一类是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第二类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化妆品;第三类是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第四类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第五类是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
消费税采取从价税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税办法。从价定率是指根据商品销售价格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从量定额是指根据商品销售数量和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征税。消费税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3]
近几年,我国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税率结构和相关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高档消费品及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资源消耗类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也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调整了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的消费税率。政府不断调整消费税结构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满足人民的需要。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三、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消费税自实施以来,在调节消费结构,建立科学的消费观念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尽管有所调整,在征收范围、税目设置、税率结构等方面还是存在着不适应的问题。下面将结合具体的政策进行分析。
(一)征税范围偏窄
近些年,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习惯和消费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然而消费税课税范围调整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
我国目前对能源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只局限于成品油,而忽略了煤炭、天然气等矿物能源产品。而这些这些矿物能源产品既是不可再生资源,同时又是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我们应将其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同时也应将豪宅、高档家具、高级娱乐列入其中。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开发发生严重扭曲,高档住房过剩,而低档商品房供应不足。对豪宅征税不仅不会制约经济发展,还会促使商品房结构逐渐趋向合理。
对化工产品、电子产品征税范围不合理。对这两类产品,现行消费税涉及到的只有轮胎一种,其他产品均是空白。这两类产品例如含磷洗衣粉、化学农药、一次性包装物、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汞镉电池、部分家电等,不仅在生产过程中耗费大量能源,而且在使用过程和废弃后,对自然环境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破坏。
此外,还有许多商品值得考虑。
彼岸花的花语是什么(二)消费税税率结构不能充分发挥发展又好又快经济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自开征以来经过几次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税率。但部分应税对象间的税率结构不合理,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方向不尽一致。
例如: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征收5%的消费税,节能环保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作用。由于税率过低,加之该类产品价格普遍不高(每双筷子几分钱),致使计税价格所含税款很少,很难真正起到调节生产、限制消费、节约资源的征税初衷。
我国近年来对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的明确方向是抑大扬小,但作用有限。2008年9月实施的汽车消费税新政,规定排气量在4.0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升到40%;排气量在1.
0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虽然大排气量汽车税率有所上升,但税率仍然偏低,对超大排气量汽车和能耗高的小轿车、越野车的生产与消费缺乏调节力度。
(三)计税价格模式不能充分体现节能环保的绿取向
我国现行消费税计税价格是价内税模式,即消费税税额包含在价格之中,作为价格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消费税应税对象是以其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从价定率计税。与价外税相比,价内税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税收形式,因为这种计税方式将税额全部追加在应税对象的价格之内,同时不明确标明其所含税款。这种计税方式的最大优点在于简便征收,有利于提高税务部门工作效率;缺点在于透明度较低,隐蔽性强。在这种价内税征税方式下,消费者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负税的,他们无法准确了解自己是否负担了税款以及负担了多少税款,当然也无从领会政府的政策意图。增值税与消费税同属流转税,增值税采用价外计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而消费税采用价内计税,税款同样由消费者负担,却很容易造成由销售方负担的假象。消费税这种价内计税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的作用,不利于消费税绿功能的提升。[4]
兰迪奥顿(四)消费税的税收优惠较少,难以发挥税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由税收的宏观经济效益,可知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节作用,必须将税收征收与税收优惠结合起来。
目前,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优惠条款中,仅有对符合环保标准的汽车减征30%税额的规定,对生产、使用低污染、低耗能产品、绿产品并未明确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在消费税出口退税制度中,也未规定购买并出口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对环境有损害的产品不得免税或不予出口退税。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影响其绿功能的充分发挥。
(五)征收监管存在漏洞,存在偷税避税现象
因为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在生产环节,所以,一些企业千方百计地转移生产环节的价值,达到避免消费税征收的目的。我们在实际征管中,发现了几种消费税避税手段:乐观心态正能量感悟
方式一:建立销售分公司。生产企业将产品以低价销售给分公司,分公司再以市场价销售,从而少交消费税。
方式二:返利方式销售。销售之前签订协议,确定返利比例,生产企业将产品以低价销售
给商家,商家通过返利返回差价,这样,返利一块就少交了消费税。
方式三:成套商品由商业企业组装。成套商品的税率比其中部分商品税率高,有些企业就通过分别销售,再由商家组装成套,以逃避成套商品的纳税义务。
四、完善消费税制的建议
(一)扩大征税范围,不断完善税目结构
应尽早将煤炭、天然气、高档住宅等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此外,应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将倾倒垃圾、排放固、液体废弃物、气态废弃物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制造噪音等损害环保的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从而进一步提升消费税节能环保的绿功能。
(二)完善消费税税率结构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要征收重税。对类似于一次性筷子等可以采用部分行政命令进行束缚,就如对不可降解的塑料袋的政策一样。当然最好还是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以达到保护环境,发展可持续经济的目的。
(三)改革计税价格模式和征税环节
建议尽早将现行消费税计税价格模式由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即消费税计税依据就是该应税商品或服务的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销售额。这种调整使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税基、计算方式完全一致,而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延伸到消费税征税领域,形成增值税消费税专用发票制度。采取这种措施既有加强征管的必要性,又有税收制度方面的可行性,也符合我国发展绿经济的要求。价外税是一种公开征税方式,也就是在应税商品价格之外计算收取消费税税额。这种计税方式与价内税方式相比,消费者完全掌握自己所负担税款的具体税额,其税收归宿的公开透明是价内税模式所无法比拟的。采用价外税方式征收消费税,消费者就会知道征税对其经济利益产生的不利影响,相应减少应税商品或服务的需求量,从而实现消费税税收杠杆的调控作用。另外,建议将现行消费税征税环节由单一生产环节调整为生产与消费两个环节。这既有利于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增加税收收入,也有利于营造社会节能环保氛围。对消费税应税商品或服务在生产环节征税,有利于征管;在消费环节征税不仅有利于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之间的税负平衡,而且配合计税模式由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能够使税收归宿更加透明,有利于消费税绿功能的强化。[5]婚内财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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