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合同的管理,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及合同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建设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以内资为主的电力工程(火电、送变电)招标和投标。全外资或以外资为主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招标投标.火电单机300MW及以上、送变电330KV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逐步进行招、投标。其它项目的招、投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宜招标的工程项目除外.

    第三条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公平公正、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当事双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约束。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招标必须由具备招标资格的单位承担,招标单位的资格条件为: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电力工程与管理    (二)必须具有电力部或其授权认证单位核发的招标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可以自行招标,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必须通过委托协议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单位组织招标,委托不受地区限制。

    第六条 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申请招标:

    (一)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设计深度能满足施工招标要求;

    (二)主要设备、建设资金到位计划已分别落实;

    (三)建设场地已经落实。

    第七条 招标方式.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也可采用公开招标或议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每个标被邀请的投标单位一般不应少于3家。

    第八条 邀请招标程序


    (一)向招标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择优选择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

    (四)将招标文件及标底报请招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召开标前会议,进行答疑。

    (七)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八)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公开招标或议标的招标程序,可参照上述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在招标文件中,对下列问题要着重明确:

    (一)工程项目的开竣工日期,里程碑进度要求,工期的提前或延迟的奖罚办法,因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而发生的工期变动原则;

    (二)工程施工质量要求、技术规范上的特殊要求及质量管理模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报价依据,价差和量差的调整办法,发电送变电工程,工程量明确的,提倡采用总价合同,不够明确的应采用单价合同,要考虑到技术经济条件变化时,相应地调整计算办法;


    (五)工程拖欠款及其利息的解决办法;

    (六)招标保函或保证金的金额及其处理办法;

    (七)投标方承担的价格上涨因素及处理办法;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如确要变更或补充时,必须经招标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 招标主管部门接受招标文件后,应在15天内审查完毕,并通知招标单位。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对工程进行适当分标,以利于发挥不同投标单位的专业优势.但不能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开招标。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分割、垄断、封锁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介绍建设用地、发放证照为条件,要求将应实行招标的工程发包给指定单位;禁止以任何行业垄断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禁止任何形式的开标后的议标和竞争。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招标名义指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隐瞒工程真实情况;

    (二)泄漏标底,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

    (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回扣等;

    (四)暗示、串通、勾结、偏袒任一投标单位。

    发生以上情节者,由行政主管机关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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