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叶雄杰、沈惜华、李哲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2
【案件字号】(2020)粤05民终518号 轭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权陈楚纯吴伟峰
【审理法官】黄权陈楚纯吴伟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哲生;叶少炜;叶雄杰;沈惜华;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当事人】李哲生叶少炜叶雄杰沈惜华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哲生叶少炜叶雄杰沈惜华
【当事人-公司】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处暑文案【代理律师/律所】钟志扬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李洁芝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林焕鹏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蔡钦广东沧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钟志扬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李洁芝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林焕鹏广东本力
控制科学与工程完美国际新手卡律师事务所蔡钦广东沧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钟志扬李洁芝林焕鹏蔡钦
缺氧游戏【代理律所】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广东沧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李哲生;叶少炜;叶雄杰;沈惜华;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反证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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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中,关于“2019年7月7日,叶少炜在该租车平台上输入手机号码,获取手机验证码,上传叶雄杰的身份证及驾驶证照片,并由叶雄杰进行实时人脸拍照验证,由平台审验通过后注册成为该平台的用户。”部分没有证据证实,不应予以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其他部分与本案的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叶少炜、叶雄杰承认在联动云公司租车平台上注册用户的手机号码188某某某某某140是叶雄杰实名开立的,但交给叶少炜使用。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联动云公司是否对涉案交通事故存在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在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自认,可以确认,注册联动云公司租车平台账户使用的是叶雄杰的实名手机号、身份证、驾驶证,由叶雄杰本人进行人脸识别认证,故应当认定是叶雄杰注册账户。叶少炜、叶雄杰的关于是叶少炜注册的主张没有证据,且即使是叶少炜操作,也应当认定为叶雄杰注册账户。叶雄杰具备驾驶资格,在注册审核中联动云公司没有过错。租赁车辆时是使用叶雄杰的注册
账户、叶雄杰的手机、叶雄杰的支付宝账户登录平台、验证账户、启动车辆,联动云公司核对账户信息无误后对已经审核合格的注册用户提供租车服务,没有过错,应当认定联动云公司已尽到规范管理和用户审验的义务。不论是叶雄杰租用车辆后交给不具驾驶资格的其子叶少炜驾驶,还是叶少炜自行使用叶雄杰的账户启动使用车辆,过错均在叶少炜、叶雄杰一方。叶少炜、叶雄杰主张联动云公司没有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对每次使用租车的承租人进行甄别,存在过错。但是联动云公司已经通过核对注册手机、验证码校验、支付宝账户验证等手段对用车人进行审查验证,而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汽车网络租赁经营者必须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对每次用车人进行验证,故不应苛责出租方承担超出现行法律规定之外的义务。即使是线下租车也无法实现对车辆实际驾驶人是否变更等情况的实时监管,无法排除车辆承租人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的风险,特别是在承租人有意欺骗时。必须指出,法律不保护非法利益。叶雄杰、叶少炜是父子,诉讼中主张是叶少炜欺骗叶雄杰注册联动云公司租车平台账户、又利用该账户取得租赁车辆,却以此为由主张联动云公司对其欺骗审查不严,意图以此减轻自己的责任,获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及主张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联动云公司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叶少炜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由其监护人叶雄杰、沈惜华对李哲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除交强
险责任限额外,叶雄杰、沈惜华应当赔偿李哲生85086.89元(53169.51+31917.38)。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联动云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9)粤0511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维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9)粤0511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叶雄杰、沈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李哲生赔偿85086.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3035元(已减半收取,李哲生已预交)、鉴定费5144元(李哲生已支付),由李哲生负担受理费285元;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受理费1178元及鉴定费3086元,叶雄杰、沈惜华负担受理费1572元及鉴定费2058元,并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各自所负担的受理费和鉴定费迳付李哲生。二审案件受理费598元,由叶雄杰、沈惜华负担。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8元,予以退回。叶雄杰、沈惜华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8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4:36:13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叶雄杰、沈惜华、李哲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5民终5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1T164。
双减政策 法定代表人:王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扬,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哲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芝,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焕鹏,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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