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文件
定额〔2015〕29号
关于调整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社会保障费和税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现对《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中的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作如下补充、调整:
一、措施费
根据财政部、安监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相关规定,为加强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更名为“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后的费用计算如下表:
计算公式:安全文明施工费=人工费×费率
工程类别 | 建筑工程 | 安装工程 |
费率% | 19.35 | 21.72 |
二、规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障费”更
名为“社会保险费”,增列“工伤保险”和电力工程与管理“生育保险”两项内容。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按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障机构颁布的以人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费率计取。
三、税金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相关规定,税金的内容增列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以实际缴纳营业税的2%征收。
四、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调整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社会保障费和税金的通知.pdf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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