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
(2013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力工程调试的行业管理,提高电力工程调试质量,依据现行的国家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 电力工程调试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二级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从事电力工程调试的能力。
第四条 电力工程调试企业的能力资格是根据从事电力工程调试企业所具备的人员数量和素质、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调试业绩、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由中电建协批准的调试等级认证资格。
第五条 为使电力调试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规定调试企业能力资格数量:特级电源工程类
调试企业25家;特级电网工程类调试企业23家。特级、甲级调试企业数量不超过调试会员单位总数的40%。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全国电力工程调试企业的能力资格由中电建协统一管理。并成立“电力建设企业/人员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管委会)。
第七条 资格管委会的职能是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重大问题的裁决,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资格管委会下设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公室,负责电力工程调试企业人员的评审、备案、变更、复审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管委会汇报。
第三章 调试企业的能力资格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电力工程调试企业的能力资格分为电源、电网工程两类,并各分为特、甲、乙、丙四级。标准如下:
一、电源工程类
(一)特级必备条件
1、调试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5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7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调试企业内部锅炉、汽机(从事水电厂调试的须配水机)、电气、热工、化学和环保等专业配备齐全,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1000MW及以上机组调试的需要。
3、调试企业具有调试资格的人员70人以上,其中具有一级调试总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二级调试总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人,每个专业具有调试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余技术人员具有调试员资格。
4电力工程与管理、调试企业具有10年以上电力工程调试经历,在近3年已独立完成过两台1000MW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的调试。
5、具有编制1000MW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6、有独立完成500kV及以上升压站调试工作的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
7、调试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
8、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适合国情、符合企业实际的先进的管理机制,管理手段现代化。
9、企业具有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
10、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估达国家认可的AA及以上;在所有调试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90%以上。
11、3年内企业无违约、较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二)甲级必备条件
1、调试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2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调试企业内部锅炉、汽机(从事水电厂调试的须配水机)、电气、热工、化学和环保专业配备齐全,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600MW机组调试的需要。
3、调试企业具有调试资格的人员60人以上,其中具有一级调试总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二级调试总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每个专业具有调试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余技术人员具有调试员资格。
4、调试企业具有10年以上电力工程调试经历,在近3年已独立完成过两台600MW机组的调试。
5、具有编制600MW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及业绩。
6、有独立完成500kV及以上升压站调试工作的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
7、调试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及以上。
8、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适合国情、符合企业实际的先进的管理机制,管理手段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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