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5.13
∙【字 号】晋政办发电〔2021〕16号
∙【施行日期】2021.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电〔2021〕16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
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3日
山西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
划
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为“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开好局、起好步,制定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
坚决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大气约束性指标。优良天数比例进一步提升,重污染天数较上年减少,各项指标改善成效得到进一步巩固。11个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二氧化氮指标全部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二氧化硫指标全部达到一级标准,综合指数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排名前移,其中太原市、临汾市要力争全部退出后10位,其他城市要力争全部退出后20位;吕梁市空气质量争取6项指标全面达到二级标准;大气扩散条件好的大同市、朔州市要对标空气
质量优良城市水平,实现进一步改善提升,其中朔州市PM2.5指标达到二级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上年下降2%以上。
各设区城市目标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另行分解。
二、重点任务
(一)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再发力太原市印刷厂
强化源头管控。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高碳、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为转型发展项目腾出环境容量。除同一企业内部进行的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外,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不再新布局包括产能置换项目在内的钢铁(不含短流程炼钢)、铸造(不含高端铸件)、水泥、有项目,区域内现有产能只减不增。焦化行业在现有产能只减不增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企业通过实施产能置换,建设节能环保水平高的大型先进项目。(市县政府和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大力整治结构性污染。继续推进城市建成区及周边重污染企业搬迁退出,加快清理不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污染企业,推进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加速淘汰退出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已备
案“上大关小”大型焦化项目的要加快推进建设,原有焦炉关停时间按照省政府明确的“上大关小”政策执行;未备案“上大关小”大型焦化项目的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加快通过产能减量置换建设大机焦项目,稳步有序关停淘汰;晋中盆地的焦化企业要全面加快工作步伐,在全省做出表率。有序引导电弧炉短流程炼钢发展,鼓励长流程钢厂通过就地改造转型发展电弧炉短流程炼钢。按照布局优化、产业提升、污染减少、能耗降低的原则,开展钢铁、水泥行业优化整合和绿转型升级,明确用于普钢生产和无法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行业限制类装备分年度整合退出时间表,2021年5月底前报省工信厅,同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市县政府和省工信厅负责)
充分发挥主要污染物总量约束对产业布局的优化作用。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单个企业或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允许的排放总量要求。鼓励各市开展城市规划区及重点区域环境容量测算。严格落实空气质量超标区域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倍量削减”,严格跨区域污染物削减替代,位于太原及周边区域的建设项目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只能从本区域内削减替代,不得跨区域转入。(市县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再提升
全面完成钢铁联合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启动独立焦化企业(不含备案“上大关小”计划关停的焦化企业)和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对有组织和无组织治理及清洁运输等环节开展全过程、高标准、系统化整治,并因企制宜建设完善无组织排放监控系统。其中,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于2023年底前全部完成,2021年太原、晋中、吕梁、长治、临汾、运城等市完成1-2家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2022年10月底前太原及周边区域焦化企业率先完成,鼓励各市加快改造步伐。2021年5月底前各市将分年度改造计划报省生态环境厅,并纳入资金申报项目库。(市县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负责)
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以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已达标企业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基础上,通过清洁生产技术升级改造实现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可按相关规定将富余指标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或用于企业自身发展所需的产能扩容所需污染物排放指标。(市县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负责)
实施工业企业环境治理、管理对标提升工程。分行业筛选并公布一批绿示范企业,引导企
业在环境治理、管理方面对标先进,实施全流程、系统化、精细化治理和管理,带动全行业环境治理和管理水平提升。(市县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负责)(三)散煤清洁替代再扩展
全面巩固现有清洁取暖成果。组织开展清洁取暖“回头看”,各市对“十三五”及2020年清洁取暖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报告报省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但不能稳定运行、存在散煤复烧现象的区域,要制定可持续运营方案。(市县政府、省能源局及省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继续扩大清洁取暖覆盖面。大同、朔州、忻州3市平原地区、川区谷地力争散煤基本清零,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覆盖率力争达60%以上。其他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覆盖率力争达70%以上。
各市要对标目标任务,查遗补漏,尽快安排确村确户工作,制定2021年清洁取暖改造计划,并报省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要早安排、早动工、早建成、早见效。(市县政府、省能源局及省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进一步优化清洁取暖路径。清洁取暖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振兴工作有机结合,优先采取热电联产、独立供热锅炉房等热源供热,鼓励分布式供暖方式。采取工业余热供热的,热源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必须达到B级及以上,列入淘汰关停和产能退出范围的企业不得作为热源。
用足用好我省煤层气资源,因地制宜稳妥推进“煤改气”工作。以生物质为燃料的取暖设施须符合节能、环保相关要求。做好清洁取暖补贴政策延续和宣传,防止补贴退坡导致散煤复烧。(市县政府、省能源局及省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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