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行政
篇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1
(二)行政执法行为………………………………………2
(1)行政处罚………………………………………2
(2)行政检查………………………………………3
(3)其他行政行为…………………………………3
二、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7
(二)行政执法行为 ……………………………………10
(1)行政处罚………………………………………10
(2)行政强制………………………………………53
(3)非许可审批事项………………………………54
(4)行政检查………………………………………55
(5)其他行政行为…………………………………58
广州市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一、 行政执法主体观看烟花爆竹至少距离
广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本法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3.《易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4.《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
二、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为(共24项)
(一)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共4项)
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处罚种类:关闭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关闭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
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3.在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设臵危险化学、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处罚种类:组织搬迁或者关闭
处罚依据:《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在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设臵危险化学、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已经设臵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组织搬迁或者予以关闭。
4.对经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生产危险性较大的
处罚种类:关闭
法律依据: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对经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生产危险性较大的,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要关闭的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二)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检查(共2项)
1.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六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2.开展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季度检查和安全生产情况检查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臵、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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