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_百度文 ...
丨政
茉法规各市(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厅
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及各分局: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全省现代农业健康
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 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 规〔2019〕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设施农业 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分类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 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主要区分为生产设施用地 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 施用地。主要包括:作物种植的大棚、温室(含温室墙体、 室内通道和棚间道路)、工厂化作物栽培建造的钢架结 构的玻璃或P C 板连栋温室、智能大棚;畜禽养殖的圈 舍(含场区内道路、畜禽有机物处置、绿化隔离用地)、工 厂化水产养殖池塘(含给排水设施)、水产苗种繁育生产 车间和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等生产设施用地。
(二)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与农业生产项目关联 的辅助或配套设施用地。
1. 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与作物生产直
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冷藏保鲜、看护房、粮食 和农资农机具存放、作物栽培废弃物收集处理、种植类 有机肥料生产、种植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 时存储、育种育苗场所等用地。
2. 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与畜禽水 产养殖直接关联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虫防控、畜 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三) 严禁将须经建设用地审批的项目用地纳入设 施农业用地范围。以下用地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含 点状供地)进行管理:畜禽屠宰、肉类加工场所;农资企 业存放农资、农机经销维修企业的农机存放和维修场 所;经营性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及秸秆综合化再利用
场所;庄园、酒庄、农家乐等各类休闲、观光、度假场所;
各类农业园区或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对外经营的餐 饮、住宿、会议、停车场、物流、展销、批发及工厂化农产
J  ©品加工场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二、 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一)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
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 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但由于位置关系难
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 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 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占用规模应控制在该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 以内(含)。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二)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应合理控制。
1. 作物种植面积在1000亩及以下的,辅助设施用
地规模控制在5亩以内;
1000亩至10000亩之间的,控 制在15亩以内;
10000亩及以上的,控制在30亩以内。 看护房控制在单体单层、最多不超过40平方米。2. 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水产 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 内,
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取消15 亩上限);采取多层建筑从事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比
例适当提高,四个一健康管理是什么意思
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三、 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 落实用途管制。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原地类管 理,占用农用地的,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设
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涉及破坏耕
地耕作层的,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银行开设专门账 户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由银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三方签订监管协议。被非农建 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落实耕地 占补平衡。(二) 规范取得方式。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位置、土地用途、占地面积、使用年限、 土地复垦要求等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后,报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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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及时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施农 业用地必须先备案、后使用。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需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补划面积相等、质量 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明确使用期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因生产 需要而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或土地经营 权流转合同确定的期限。期满需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期 手续。四、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 科学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各县(市、区)依 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 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鼓励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 地、农村闲置土地、存量低效用地、不能稳定利用的耕地 发展设施农业。严禁使用各类自然保护、饮用水水源保 护等环境敏感区。鼓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村集体经济 组织、农民合作社等联合,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 场、农机库棚等设施,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二) 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动态监管。建立全省设施农业 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使用等情况进 行网上动态监管,每年度形成一次全省综合报告。设施农 业用地主体要设置设施农业用地标志牌,接受社会公众监 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 位置、面积、地类、用途、使用人、使用年限等信息录入监测 监管系统。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上图人库,做 好土地复垦检查验收及土地利用年度变更工作。(三) 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申请、建设、使用 及用后恢复全程监管,对违法违规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 行为,要及时发现制止、依法处置;对再次发生类似“大 棚房”问题,要追责问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 地动态执法巡查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擅自改 变用途、擅自扩大用地规模、“搭车”变相取得用地手续 及违规实施非农建设等违法行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负责指导规模化种植养殖生产和辅助设施用地执行 标准,监督生产经营行为。省、市两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将设施 农业用地监管纳人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 系,通过“国土云”、卫片执法等现代技术手段,及时分析 研判用地形势,加强政策指导和宏观调控。农垦、森工系统体制改革前参照执行,改革后按属 地管理。本《通知》有效期5年。發I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政策法规j 附件:1.黑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清单序号材料名称相关要求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详见附件22
设施农业用地协议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权 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应按照“平等、自
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使用
协议.主要包括: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具
体用途;租金额度及交付;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
求:土地交还;违约责任;其他约定事项等内容.
3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应制定建设方案,明确生产设施 用地、辅助设施用地具体位置、用途、占地面积等,
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
4土地复垦方案对从事设施农业建设时,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 的,按照《黑龙江省土地复垦条例》有关
要求,制 定《土地复垦方案》。5永久基本农田朴划方案对设施农业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 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制定补划方案,
落实先补后占要求。备注:1. 土地复垦方案只适用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项目;2.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只适用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附件2 :县(市、区)乡(镇)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单位:公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20 〕第—号
项目名称用地主体
项目法人身份证号用地位置用地面积
使用年限年月曰至 年月曰
土地权属及 利用现状农用地(面积)
建设用
地(面 积)
未利用地
(面积)扠属面积其中耕地永久基本 农田
国有集体
小计
用地类型
生产设施用地(面积)辅助设施用地(面积)
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意见负责人: 公章:
年月曰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
处)意见经办人(自然资源):经办人(农业农村):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曰
县(市、区)
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永久
基本农田占 用朴划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曰
备注此表连同设施农业用地有关材料一并备案,相关单位及人员对资料的 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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