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0.08.25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市(地)教育局:
  现将《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0年8月25日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
儿童入学年龄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含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含小学部、初中部)、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机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动,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核。
 
第二章 招生、入学
  第四条  我省学校实行秋季招生、入学,不得在非招生期间招收新生入学。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合理确定,不得新增超标准班额和大校额,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主管部门根据招生计划,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设置所管辖学校的招生人数,学校按照招生计划招收学生。需要调整或变更招生计划的,由下达计划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入学年龄为6周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为6-15周岁(个别实行7周岁入学的地方为7-16周岁)。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超过20周岁的残疾人口不纳入义务教育范畴。
  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小学就读。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范围内符合入学条件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办小学提出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因身体原因申请延缓入学的,应附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及相关证明;因其他特殊原因延缓入学的,
应附相关证明。
  第七条  跟随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统称“随迁子女”),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证、能证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到居住地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学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办学校为主,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第八条  自愿进入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法定监护人按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民办学校招生政策要求,实行免试入学。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国际学生凭有效身份证件,向所在居住地有接收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经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入校就读。
  第十条  新生应凭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到学校报到的,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其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  利用电子学籍系统严格控制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十二条  新生招生工作由招生部门根据当地招生政策和规定程序进行。学校不准招收已经毕业的学生回学校重读。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十三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电子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获得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居住证、出生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复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参加社区服务、公民道德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实践与创新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奖惩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一)学校向学生发放《学生基本信息表》。
  (二)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后交回学校,经班主任、主管学籍校长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发放给学生和其法定监护人确认签字。
  (三)经学生法定监护人、班主任确认签字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
所填内容将学生学籍信息录入或导入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电子学籍系统生成学籍号,电子学籍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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