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众议院【美国议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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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实行共和制的资本主义国家,1787年制定的联邦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制衡体制。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由国会、总统和法院分别行使,相互制约。其中以掌握行政和军事大权的总统为核心。美国的国家结构为联邦制,分为联邦、州、地方政府(州以下,包括市、县、镇或学区以及特别选区等)。自1789年美国第一届国会召开至今,业已形成了由国会、州议会和地方议会构成的比较完善的议会体系。
美国议会体系
1.美国国会。国会是美国最高立法机构,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员由各州直接选举产生,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固定为435名,依据每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数据,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额,分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任期两年,每两年选举一次。国会议员可以连选连任,没有任职年限的限制。国会的主要权力是立法权,除此之外还享有财政控制权、监督权、人事权、国会自治权、弹劾权等权力。国会两院在权力上相当,但职责各有侧重,如提出
征税议案的权力属于众议院,参议院不得提出。
参议员和众议员2.州议会。州议会是美国各州的立法机构,除内布拉斯加州外,其他49个州都与国会相同,实行“两院制”。州议会的议员人数根据各州人口多少和事务的繁简而定,参议院人数一般为几十人,众议院人数一般为100多人。参议员一般任期4年,每两年改选二分之一;众议员任期两年,到期一次改选。例如,伊利诺伊州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共有59名参议员,由伊州59个选区选出。参议院每年1月至5月底或6月初开会,9月份为否决时间。众议院共有118人,由118个选区选出。众议院下设50个委员会。众议院每年1至5月间开会,6月份召开特殊会议,8月份为休会期,休会期间议员都回到各自选区,9月份复会。在非休会期,议会每周开3天会。
3.地方议会。在美国,议会参众两院制仅在国会和州议会层面,郡市等地方议会并不这样。郡一级遵循英国传统,采用立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一般设政府监督委员会或行政委员会统一负责行政立法工作。委员会(议会)成员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一般2至4年。如我们考察的库克郡,共有议员17名,从17个选区选举产生。议会主席(议长)不是17名议员之一,但是他是民选的官员之一。首席法官、秘书长、财政局长也是民选出来的。库克郡大量日常工作由下面做,议长相当于召集人,负责
行政工作。议会设有24个委员会,17名议员负责审议通过预算、议案,监督和管理行政工作。
议会组织结构
这里主要介绍美国国会,州议会大致相同。国会的组织结构主要是:(1)参议院议长。(2)众议院议
长。(3)全院大会。全院大会是议院最高级议事单位。(4)委员会。委员会是国会的中心,国会将其大部分法案起草、审议、监督工作交给委员会完成。国会两院的委员会有三类:一是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根据法律、本院规则、决议设立,跨越国会届别而长期存在,拥有长期不变的职责范围,配有固定的办公经费和助手经费,享有审议权和监督政府部门的权力。本届国会中参议院常设委员会有农业、食品营养及森林委员会等17个。众议院常设委员会有拨款委员会等19个。二是特设委员会。特设委员会主要根据法律、本院决议设立,每一特设委员会都有专门的课题和任务,任务一旦完成或规定的期限一到,该委员会即予撤销。三是两院联合委员会。两院联合委员会根据法律和两院联合决议设立,由两院各派一半代表(有时两院代表人数不等)组成,众议院的代表由众议长指定,参议院的代表由参议院临时议长指定,各联合委员会的主席由两院代表轮流担任。(5)小组委员会。委员会可下设小组委员会。众议院议事规则规定,每个委员会下设小组委员会数不得超
过5个,但拨款委员会、政府改革与监督委员会、交通及基础建设委员会不在此列。小组委员会一般分为两类:一类隶属于常设委员会,另一类隶属于特设委员会。隶属于常设委员会的小组委员会被称为立法小组委员会,有权向所在委员会报告议案,它们的主席、少数党首席委员等人有权代表所在委员会,在全院辩论中报告议案的审理经过。隶属于特设委员会的小组委员会被称为非立法小组委员会,只能进行调查研究,无权审议和报告议案。小组委员会最突出的作用是对议案进行审议。由于小组委员会成员长期从事议案的审议,所以对议案最懂行,相关知识知道最多,经验也最丰富。小组委员会对议案进行初审,就是从专门知识方面为议案把关。
议会工作程序
议会主要通过审议法案开展工作。
1.法案的种类。主要包括4种:(1)议案。国会审议的绝大部分是议案。它又分为两种:公事议案,内容主要涉及一些公共问题,经两院通过,总统签署后即成为公法;私事议案,内容主要涉及有关个人的案例,如有关移民和归化的个案。经两院通过,总统签署后即成为私法。(2)共同决议。共同决议须总统签署,具有法律效力。与议案之间没有什么重大差别。(3)联合决议。
联合决议须两院共同通过,无须总统签署,也没有法律效力。只是用来表达国会的态度,但它客观上会形成一种舆论,对总统造成相当的压力。(4)单独决议。内容仅涉及一院的问题,即无须另一院通过,也无须总统签署,通常被用来更改议事规则。
2.立法意图的产生。有些立法意图源于议员在大选中的承诺。为赢得选举,议员经常会提出一些吸引选民的政策主张,一旦当选,议员会尽量兑现,尽管完全兑现的比例并不很高。此外,利益集团经常游说议员应就哪些问题立法,甚至直接写好议案交给议员,以备忘录的形式提醒国会应该制定哪些联邦法律。如果议员觉得这些立法提议很好,可以人起草议案,有的可以原案直接提交,并请参众两院各自的立法顾问处将其修改得更符合法律用语及形式。美国法律规定,只有议员才能提交议案。但是现在,行政部门也是立法意图产生的重要渊源。通常内阁或独立机构的首长甚至总统本人会向参众两院议长写
信,表示希望国会就哪些问题立法,甚至直接将成文的法律案转送议长,请他代为提交,议长一般不会拒绝。
3.议案的提交。议案的提交程序很简单,众议员只需将议案交给议院秘书或投入议案箱,参议员只需在全院大会上要求提交议案,经大会主持人同意后,将议案交给参议院秘书即可。此外,参议员也可在全院大会之外随时将议案交给参议院秘书,以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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