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宪法中文版
阿根廷国家宪法
序言
我们,阿根廷国家人民的代表们 , 由各省选举并 代表他们的意志 , 参加制宪大会 , 履行已签订的协 议 , 为了确立全国团结、维护正义、巩固国内和半、处 理共同防务、提高全民福利并确保我们自己、我们的 后代以及世界上一切希望在阿根廷国土上生活的人 们享受自由的成果。在一切理智和正义的源泉一一 上帝的庇佑下 , 制定并颁布阿根廷国家宪法。
第一部分  宣言、权利和保障
第一条  本宪法规定 , 阿根廷的国家政体是代议制联邦共和国。
第二条  联邦政府信奉罗马天主教。
第三条  联邦政府的职权机构设在由国会特别法律规定为共和国首都的城市 , 首都的土地由所在 省 ( 一省或数省)议会同意让与联邦政府。
第四条  联邦政府用国库资金支付国家费用 z 国库资金包括进出口税收 , 出售和出租固有土地的 收入 , 邮政收入 , 由国会向居民公正和按比例征收的 其它捐税收入 , 以及应国家急需或国家事业需要 , 由 国会批准发行的公债和借贷业务收入。
第五条  各省在共和代议制的基础上 , 根据国 家宪法的原则、宣言和保障 , 制定各省宪法 , 以保证 各省的司法管理、市政体制和初等教育 , 在上述条件 下 , 联邦政府保证各省的体制及其实施。
第六条  当一省被暴力推翻或受到外省侵略 时 , 应省当权人士呼吁支持或重建政府的请求 , 联邦 政府可进入各省领土进行干预 , 以维护共和体制或 抵抗外来入侵。
第七条  各省的法令和司法程序应受到其他省 的尊重。国会依据总的法律确定实施这些法令和程序的方式及其法律效力。
第八条  任何一省公民在外省都享有作为公民 的一切权利、特权和豁免权。引渡罪犯是各省间相互 的义务。
第九条  在国家领土上设立国家海关。海关的税率由国会批准。
第十条  本国生产和制造的商品 , 和在海关履 行了手续的一切外国物品和商品 , 在共和国内自由 流通 , 一律免税。
第十一条  本国或外国生产和制造的商品和各 种牲畜 , 跨越省界时免交通行税。享有此种权利的还 有车辆、船只和往车船中载运的牲畜。事后亦不得以 任何名目征收过境税。
第十二条  对从一省开往另一省的船舶不得强 迫入港、停泊和收缴过境税。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通过 法律或通商条例给予某一港口优于另一港口的特 惠。
第十三条  国家可接纳新省 , 但未经有关省议 会和国会的许可 , 新省不得建立在一省或数省的管 辖区域内 , 也不得合并数省成立新省。
第十四条  国家全体居民享有并根据法律行使 以下权利 z 劳动 , 兴办各种合法的工业 , 航行和经商 , 向当局请愿 , 入境、停留、过境和出境 , 公开发表言论 不受检查 , 使用并自由支配个人的财产 , 为正当目的 集会结社 , 宗教信仰自由 , 传授知识和接受教育。
1957 年 10 月 24 日修正案批准增加的新条款:各种形式的劳动都享受法律保护 , 法律保障劳动者 有以下权利:公正平等的劳动条件 , 限定的劳动时 间 , 休息日和假期工资照付 , 报酬合理 , 调整最低生 活工资 , 同工同酬 , 参加企业盈利分成 , 监督生产和
参与企业领导 , 不得任意解雇 , 公职人员职业稳定 , 经注册登记允许组织自由和民主的工会。
工会的下述活动受到保护:缔结集体劳动合同 , 要求调解和仲裁 , 罢工的权利。工会代表在进行工会 工作中享有必要的保障 , 他们的职业的稳定性受到 保护。
国家必须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险福利。法律要专 门规定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由国家实体和有财政和 经济自主权的、有国家参与管理的国家或省级实体 负责社会保险事宜 , 在收取社会保险金时 , 不得有优 惠。颁发和调整退休金与抚恤金 , 全面保障家庭生 活 , 保护家庭财产 , 给予家庭经济补贴 , 提供体面的 住宅。
第十五条  阿根廷国家内不得有奴隶存在。现 有的少数奴隶自本宪法公布之日起一律成为自由 民。取消奴隶制的补偿办法 , 由专门法律另行规定。 -切签定买卖人口契约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一切从事这类买卖活动的个人、公证人和批准这类买卖 的官员必须承担责任。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入境的奴 隶 , 当他一踏上阿根廷共和国的领土就成为自由民。
第十六条  阿根廷国家不承认血统和出身的特 权 , 在阿根廷不得存在个人特权和贵族称号。居民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的才能是就业的唯一条件。 平等是捐税和一切公共税收的原则基础。
第十七条  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 , 非经法律判 决 , 不得剥夺国家的任何居民的财产。为了公共利 益 , 私有财产可根据法定程序征用 , 并预先给予补 偿。唯国会有权征收本宪法第四条规定的各种赋税。 非经法律规定或依法判决 , 不得强行个人劳役。在法 律许吨的期限内 , 著晴作家或发明家的作品、发明或发 现享有专利权。没收财产一词将永远从阿根廷刑事 法典上取消。任何武装部队不得以任何形式征用财 物 , 不得强求支援。
第十八条  国家的任何居民 , 非经法律判决不 受惩治 , 不受专门委员会审判 , 不得从定案前法律规 定的主管法官转移出去。不得施行逼供。非经有关当 局的书面命令 , 不得逮捕。居民人身保护和权利不受 侵犯。住宅、通信和私人文件不受侵犯。对于搜查和 占用居民住宅的场合和所持证据 , 将立法具体规定。 永远取消对政治犯判处死刑 , 取消一切形式的拷打 和鞭挝。国家监狱应清洁卫生 , 监狱是监护犯人的处 所 , 不是惩罚犯人的处所 , 对于以安全为借口 , 采取 超过安全需要的措施折磨犯人的行为 , 应追究批准 这种措施的法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那些不损害公共秩序、不违反 公共道德、不损害第三者的个人行为 , 法官无权过 间 , 是非留与上帝处置。除法律规定 , 不得强迫或剥 夺国家的任何居民从事正当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条  外籍居民在阿根廷境内享有公民 权。他们可以从事工业、商业和其它职业 , 可以占有、 出售和转让不动产 , 可在内河和沿海航行 , 有宗教信仰自由 , 按法律规定立遗嘱和通婚。可以自由选择国 籍 , 不需交纳额外赋税。在阿根延连续居住两年以上 者可加入阿根延国籍 , 但据本人请求和他对共和国 所作的贡献 , 当局可酌情缩短上述期限。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会颁布的法律和政府的法 令 , 所有阿根廷公民都必须服兵役 , 以保卫祖国和宪 法。取得阿根廷国籍的公民 , 从领取身份证之日起十 年内可自行决定是否服兵役。
第二十二条  人民通过根据本宪法产生的代表 和权力机构治理国家。一切武装力量或民众团体滥用人民权利,为民请命构成叛乱罪。
第二十三条  国内动乱或外来侵略使本宪法的实施和根据宪法产生的权力机构处于危险境地时 , 在肇事的省份或地区宣布戒严并停止宪法保障。但 在停止宪法保障期间 , 共和国总统不得自行判决和 执行判决。在处理人员时 , 总统的权限是逮捕人或当 被捕人不愿离开阿根廷国土时 , 将他在国内转移。
第二十四条  国会将在各方面推动现行法律的改革并建立陪审团制度。
第二十五条  联邦政府鼓励欧洲移民。对从事 农业、工业和引进并传授科学和艺术的外国人 , 在他 们进入阿根廷国土时 , 不得限制也不得征税。
第二十六条  凡遵守国家颁布的条例的各国船舶都可在国家内洒自由航行。
第二十七条  联邦政府必须按照本宪法规定的 有关公共权力的原则 , 同外国签订条约以加强和平 和贸易关系。
第二十八条  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原则、保障和权利在组织实施的法令中不得任意篡改。
第二十九条  国会不得授与总统、省议会不得 授与省长特殊的职权、最高公共权力 , 也不得授与至 高无上的权力 , 以避免使阿根廷人的生命、荣誉或财 产昕命于某些政府或某个个人。凡具有这种性质的 法令本身都是无效的。对提出、支持或签字同意这类 法令的人将追究责任 , 并以叛国罪论处。
第三十条  宪法可以全部或部分修改。修改宪 法须经国会以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后宣布。修 改宪法必须召开专门会议进行。
第三十一条本宪法、国会根据本宪法而颁布 的国家各项法律和阿根廷同外国签署的条约均是国 家最高法律 , 各省政府必须切实遵守。即使国家的最 高法律同本省的法律或宪法中的某些条款发生抵 触 , 各省仍应遵守。唯一例外是 z 布宜诺斯艾利斯省 在 1859 年 11 月 11 日协议以前签订的条约不受本 条款约束。
 第三十二条  联邦国会不得颁布法律限制出版自由 , 也不得授权联邦政府干预出版自由。
 第三十三条  本宪法列举的宣言、权利和保障不得理解为否定其他未列入的但符合人民主权原则 和共和政体的其他权利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联邦法院法官不得兼任省法院法 官。无论联邦民法或军法人员 , 在某省服务时 , 不得 以其职位谋取在该省的居留权 , 同时联邦政府人员 临时在某省服务时不得在该地谋求职业。
第三十五条  自 1810 年至今 , 阿根廷使用的国 名先后有 z 拉普拉塔联合省、阿根廷共和国、阿根延 联盟。今后 " 阿根延国家 " 是阿根廷政府和各省在制 定和批准法律时使用的正式统一名称。
 
第二部分  国家权力
第一编  联邦政府
第一章 立法权
第三十六条  国会由两院组成 , 一是国家众议院 , 一是由各省和首都的参议员组成的参议院。
第一节  众议院
第三十七条  众议院由各省和首都人民以简单 多数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各省和首都是 国家的基层选举单位。每三万三千居民选一名代表 , 或在至少有一万六千五百居民的地区选一名代表。 国会在历次人口普查后 , 确定代表名额 , 国会可增加 但不得减少每名众议员所代表的居民基数。
第三十八条  第一届国会的众议员比例如下 z 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十二人 , 科尔多瓦省六人 , 卡塔马卡省三人 , 科连特斯省四人 , 恩特雷里奥斯省二人 , 胡胡伊省二人 , 门多萨省三人 , 拉里奥晗省二人 , 萨 尔塔省三人 , 圣地亚哥省四人 , 圣胡安省二人 , 圣菲 省二人 , 圣路易斯省二人 , 图库曼省三人。
第三十九条为召开第二届国会 , 应进行人口 普查 , 并根据普查结果规定各地众议员人数。人口普 查每十年一次。
第四十条  凡年满二十五岁、具有四年以上的 公民资格、在本选区出生或在本选区居住连续两年 以上者 , 均可当选为众议员。
 第四十一条  本次由各省议会制定直接选举国会众议员办法。嗣后 , 国会将制定一部总选举法。
第四十二条  众议员每届任期四年 , 可以连任 , 但议院每两年要更换一半议员。因此 , 第一届国会的 议员会后将抽签决定两年后离任的议员。
第四十三条  遇有众议员缺额时 , 省政府或首都政府应立即依法选举一名新议员补足缺额。
第四十四条  税收和征兵的立法权专属众议院。
第四十五条  总统、副总统、部长和最高法院成 员和其他国家地方法院成员在执行任务中失职、犯 法或犯有一般罪行时 , 唯众议院有权向参议院提出 弹刻 , 但须弄清事实查明原因 , 并经三分之二的多数 众议员通过。
第二节  参议院
第四十六条  参议院由每省两名参议员组成。 各省参议员由该省议会以多数票选出。首都的两名 参议员按照选举国家总统的方式选出。每一名参议 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当选参议员的条件 : 凡年满三十 岁 , 有六年以上的国家公民资格 , 年收入两千硬比索 或相当于两千比索 , 在本省出生或连续在本省居住 两年以上者。
第四十八条  参议员任期九年 , 可无限期连任。 但每三年须改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在参议员开会 之后 , 参议员抽签决定第一批和第二批离任的成员。     
第四十九条  国家副总统为参议院议长。但唯有在参议院投票双方人数相等时 , 议长才有表决权。
 第五十条  如遇副总统职位空缺 , 或副总统执行总统任务时 , 参议院应任命一位临时议长。
第五十一条  参议院有公开审理众议院弹劫案 的全权。审讯弹劫案开庭时 , 参议员应宣誓。共和国 总统受审时 , 最高法院院长应为主席。非经出席参议 员三分之二多数的同意 , 任何受弹劫者不受定罪处 分。
第五十二条  弹劫案的判决以免职、剥夺享受 一切共和国的荣誉、信任或有酬金职位的资格为限。 但被弹动者应依法在普通法院接受公诉 i 审讯和惩 办。
第五十三条  共和国遭受外来侵略时 , 参议院 有权授权国家总统宣布共和国某地区或若干地区处 于戒严状态。
第五十四条  如因去世、辞职或其他原因参议 员席位缺额时 , 该议员所属选区的省政府立即选一 名新议员 , 填补该项缺额。
第五十五条  每年从 5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参、 众两院举行例会。国家总统可以召集特别会议或延 期召开会议。
第五十六条  两院各自审查其成员的选举权利和资格是否有效。两院召开会议时必须有绝对多 数成员参加。但少数成员可根据各该议院规定的手续和罚则强迫缺席的议员出席。
第五十七条  参众两院的会议同时开始和结束。会议期间 , 任何议院在未经另一议院的同意下均 不得休会三日以上。
第五十八条  各议院应制定各该院的议事规章 条例。经三分之二议员的同意 , 处置各该院在执行职 责时有越轨行为的议员 , 或撤换任职后健康情况或 道德行为不称职的议员 , 直至从议院除名。但对于自 愿辞职的议员 , 只需该院一半以上议员同意即可作 出决定。
第五十九条  参议员与众议员在就职仪式上 ,应宣誓忠于职守和遵守宪法。
第六十条  任何国会议员非经所在议院同意 , 不受司法机关的控告和审讯。议员为履行立法职权 而发表的意见和演说 , 不受责难。
第六十一条  众议员和参议员 , 自当选之日起 至离职之日止 , 不受逮捕。对犯有构成死刑剥夺公权 或最重刑者 , 在作案现场被捕获的除外。其罪状应以 速审报告通报被告所属议院。
第六十二条  参议员或众议员在普通法庭受到 书面控告 , 经开庭审理核实 , 并取得所在议院三分之 二的同意后 , 议院可免除其职务 , 并将被告交付法官 审判。
第六十三条  两院有权要求政府各部部长解释和报告工作。
第六十四条  国会议员 , 非经所在议院同意 , 不 得担任政府职务或接受政府的佣金 , 但短期职务不 在此限。
第六十五条  专职教会人员不得担任国会议员职务 , 省长也不得由所任职的省推选为国会议员。
 第六十六条  参议员和众议员的年金由国库支付 , 年金数额由法律另行规定。
参议员和众议员 
第四节  国会职权
第六十七条  国会有下列职权 :
(一) 制定海关法 , 规定进口税。进口税和税率应规定全国统一标准。进口税和其他各项国家税收可 以用各省通行的货币缴纳。国会同样制定出日税。
(二)应国家防务、公共安全和公民福利的需要 ,定期按统一标准在国家各地征收直接税。
(三)以国家的信用借贷款项。
(四)自由使用和转让国有土地。
(五)在首都和各省分别建立具有发行货币职能的国家银行和支行 , 并制定银行章程。
(六)偿还国家内外债务。
(七)决定国家行政支出的年度预算 , 通过或否决投资项目
(八)决定对预算收入不敷支出的省份给予国库拨款补贴。
(九) 规定内河自由航行条例 , 修建港口 , 设立或取消海关 , 但各省在加入共和国时已建立的海关不得取消。
(十)铸造货币 , 规定货币与外币的比价 , 规定全 国统一的度量衡标准。
(十一)颁布民法、商法、刑法、采矿法、劳动和社 会保险法 , 上述法典不改变地方司法机构的权限。根 据出事或作案所在管辖地区 , 确定上述法律的执行 机构是联邦法院或各省法院。国会应根据本国公民 权的原则制定全国统一的国籍法和公民身份法 , 制 定破产法、制定惩办伪造货币和伪造国家文件罪行 法 , 以及制定建立陪审团的法律。
(十二)规定同外国及各省间的海陆贸易。
(十三)安排建立全国性的驿站和邮政。
(十四)最终商定国界 , 确定省界 , 建立新省 , 制定特别立法 , 确定位于各省范围之外的国家辖区的 组织管理和政府。
(十五)处理边疆安全事宜 , 和平对待印第安人 , 敦促他们版依天主教。
(十六)制定法律促进国家繁荣、各省进步富裕 和文化发展 , 颁布普通教育和大学教育计划 , 通过制 定保护性法律提供临时特许和鼓励性补偿来促进工 业、移民、铁路和航运的发展 , 开垦国家土地 , 引进和 建立新工业 , 引进外国资本和进行内河勘探。
(十七)建立最高法院的下级法院 , 设立和撤销 职位 , 并规定其权限 , 颁发抚恤金 , 授予荣誉称号和 批准大赦。
 (十八)接受或拒绝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辞职 ,宣布进行新的选举 , 统计选票 , 修正选举结果。
(十九)通过或废除同其他国家缔结的条约 , 同 罗马教廷签订的协定 , 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国家的宗 教推荐权。
(二十)准许除现有教团外的其他教团进入国内活动。
(二十一)批准总统宣布战争或和平。
(二十二) 批准逮捕特许令和缴获令 , 制定处理缴获劫获物的规则。
( 二十三) 在和平和战争期间确定陆军和海军的军队编制 , 并制定军队管理条例和制度。
(二十四) 鉴于执行国家法律的需要和镇压内乱 或抵御外侮的需要 , 国会可授权各省或数省建立民 团 , 规定民团的组织、装备和纪律 , 并规定指挥管理 其中供国家兵役之用的一部分 , 允许各省任命民团 中的指挥官和军官 , 并监督各自的民团遵守国会规 定的纪律。
(二十五) 批准外国军队进入国家领土和本国军队开赴国外。
(二十六) 遇发生内乱时 , 宣布一地或数地处于戒严状态。批准或取消休会期间由总统宣布的戒严令。
(二十七)国家首都和在任何一省通过购买或转 让获得的土地上 , 建立军事要塞、军火库、仓库或供 国家使用的其它设施 , 在上述地方只有国会能行使 立法权。
(二十八)为行使上述职权和本宪法授予阿根廷 国家政府的其他一切权力 , 国会可制定它认为适当 的法律和条例。
 
第五节  法律的制定和批准
第六十八条  国会的参众两院均有法律动议 权。法案由议员或总统提出 , 但与本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关的内容除外。
第六十九条  法案在提案议院通过后 , 送交另 一议院讨论。两院都通过后 , 提交总统审批 , 作为法 律颁布。
第七十条  法案在规定的十个工作日之内不被 退回 , 即视为业经总统批准。
第七十一条  任何法案被参议院或众议院否决 后 , 不得再列入当年的议会议程。但如果一议院对另 一议院的法案仅作补充或修改 , 法案可再送回原提 案议院复议 , 经绝对多数通过后 , 呈交总统批准。如 果补充或修改意见被原提案议院否决 , 法案应再送 回审查议院审查。如果修改意见再次以三分之二的 多数议员通过 , 法案应再送交原提案议院。提案议院 议员中对上述补充和修改意见无三分之二票反对 , 即视为获得通过。
第七十二条  如果法案全部或部分被总统驳 回 , 法案连同总统的反对意见退回原提案议院复议。 如获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再送交另一议院复议。如在 两院均获多数通过 , 法案即成为法律 , 交总统颁布。 在这种情况下 , 两院都应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法案表 示同意或反对。投票人的姓名和理由以及总统的异 议均交报界公布。如两院对异议有分歧意见 , 法案不 得再列入当年议会议程。
第七十三条  批准法律须经下列程序 :" 阿根廷 国家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举行会议期间 , 颁布或 批准某某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
 
第二章  行政权
第一节  性质和任期
 
第七十四条  国家行政权由一位称做 " 阿根廷 国家总统 " 的公民行使。
第七十五条  总统生病、离开首都、去世、辞职 或被免职时 , 行政权由国家副总统行使。国家总统和 副总统均被免职、去世、辞职或不能胜任工作时 , 国 会确定一名政府官员行使总统职务 , 直到总统恢复工作或选出新总统为止。
第七十六条  国家总统或副总统必须是在阿根 廷领土上出生的公民 , 或在外国出生的本国公民之 子嗣 s 必须信奉罗马天主教并具有当选参议员所必 须具备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  总统和副总统任期六年 , 不得连任 , 但隔一任后可再次当选。
第七十八条  国家总统的任期应在六年任期届 满之日终止 , 不得以任期内发生的任何偶然事件为由延长任期。
第七十九条  总统和副总统由国库支付年薪 , 年薪在任期内不变。任职期间 , 总统和副总统不得兼 任其他职务 , 也不得领取国家和任何省的其他酬金。
第八十条  总统和副总统向参议院议长宣誓就 职 ( 第一任总统向制宪会议议长宣誓)。誓词是:" 我 , 某某 , 谨向上帝和圣经宣誓 , 我愿以爱国热忱忠实执 行国家总统 ( 或副总统)的职务 , 竭诚遵守并监督遵 守阿根廷国家宪法。如违此言 , 愿受上帝和国家惩 治。 "
 
第二节  国家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方式和时间
 
第八十一条  国家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依下述方 式进行 z 首都和各省以直接投票方式产生选举人团 , 人数为该地区选出参众两院议员人数的两倍。选举 人的条件和选举方式与众议员选举相同。
      众议员、参议员和领取联邦政府薪傣的公职人员不得为选举人。
在总统任期届满前四个月 , 选举人分别集合于 国家首都和各省首府 , 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分别选举 国家总统和副总统。
将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名单分别列出两份 , 并 注明每人所得票数。名单由选举人署名封印后 , 一份 送交省议会议长 , 在首都则送交市长 , 并由议长和市 长分别署名加封保存 , 另一份送交参议院议长 ( 第一 次选举时送交制宪议会议长 ) 。
第八十二条  参议院议长 ( 第一次是制宪议会 议长)集中全部名单后 , 应当参众两院议员面前拆 封。国会以抽签方式推举四名国会议员同秘书合作 , 即行点票 , 并宣布每位国家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所 得票数。获绝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即被宣布为总统和 副总统。
第八十三条  在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都只获半 数粟 , 未获绝对多数票的情况下 , 国会将在获票数最 多的两人中再行选举。如有两人以上获得第一多数 粟 , 国会就在他们中再行选举。如有一名获第一多数 票而有两人或两人以上获第二多数票 , 那么国会就 在获第一多数和第二多数的人中再行选举。
第八十四条  选举必须按绝对多数选举制和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如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未获绝 对多数票 , 可在第一轮选举中获第一多数票的两人 中进行第二轮选举。如两人票数相等 , 可再次投票。 如再次相等 , 参议院议长(第一次选举时为制宪会议 议长 ) 将作出决定。如果没有国会议员总数的四分之 三出席 , 不得点票 , 也不得校正选举结果。
第八十五条  选举国家总统和副总统必须在国 会会议中一次完成。选举结果和选举记录当即向报 界公布。
 
第三节  政府职权
 
第八十六条  国家总统有下列职权 :
(一)总统是国家最高元首 , 负责统管国家行政事务。
      (二)总统为执行国家法律 , 必要时可签发指示和制订实施条例 , 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精神。
      (三)总统是国家首都的直接地方长官。
      (四)参与制订、批准并颁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五)经参议院同意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和其他联邦法院法官。
(六)根据有关法院报告 , 总统可以对联邦司法 机构的判决宣布赦免和减刑 , 但众议院弹劫案件不在此限。
        (七)根据国家法律 , 批准退休金、退役金和救济金等事项。
        (八)总统可根据参议院提出的候选人 , 推荐天主教教会的主教 , 行使国家的教职推荐权。
(九)经最高法院同意 , 总统可同意或扣压罗马 教皇的诏令、圣谕、教书和复文。如果上述情况经常 发生 , 则需另行立法。
(十)经参议院同意 , 任命和撤换全权公使和代 办。总统可自行任命和撤换总统府各部部长和各部 国务秘书处的官员、领事人员以及本宪法未做特别 规定的其他行政官员。
(十一)每年在参议院大厅主持有参众两院议员 出席的国会会议开幕式 , 在会上向国会作国情报告 和就宪法范围内的各项改革情况 , 提出需要和适合 采取的措施交国会讨论。
        (十二)当会议日程紧张或进展需要时 , 总统可宣布延长国会例会或召开国会特别会议。
        (十三)根据法律或国家预算支出的需要 , 决定国家税收和投资事项。
(十四)缔结和签订和平、贸易、航运、结盟、边 界、中立和宗教条约。并为保持同外国的友好关系进行谈判 , 接受外国使节和领事。
        (十五)是国家海、陆一切武装力量的总司令。
        (十六)决定国家的军职 , 经参议院同意 , 任命陆军和海军高级军官和授予军衔 , 战时可不经参议院 同意 , 自行任命。
        (十七 ) 掌握、指挥海、陆军军事力量 , 根据国家需要 , 负责军事力量的组织布署。
(十八)经国会批准或同意 , 宣布战争和颁发捕 获许可令和缴获令。颁发对敌船的劫掠特许证和对 敌国居民和财产的扣押许可证。
(十九) 当国家受到外国侵略时 , 经参议院同意 , 宣布国家一地或数地在短期内处于戒严状态。当发 生内乱 , 且值议会休会时 , 发布戒严令 ( 因发布戒严 令是国会的职权)。总统根据本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行使这一职权。
        (二十)要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并通过他们要求其他官员报告工作 , 各政府官员不得拒绝。
(二十一)未经国会准许 , 总统不得离开首都。国 会休会期间 , 除有重要公务不得在未经国会批准的 情况下离开首都。
( 二十二)对须经参议院同意方可任命的职位 , 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出现空缺 , 总统有权任命代理人 员填补缺额。但有效期截至下届议会闭会为止。
 
第四节  政府各部部长
第八十七条  八名部长负责处理国家事务 , 副 署和认证总统的各项法令。凡无这一手续的总统文 件均属无效。各部的机构设置由专门法律予以规定。     
第八十八条  各部部长各自对所认证的法令负责 , 部长和其他同事共同签署的文件 , 负共同责任。 .
      第八十九条  除本部门的经济和行政制度外 ,各部部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第九十条  国会举行例会时 , 各部部长应就各部的工作向国会提供一份详细的国情备忘录。
      第九十一条  部长在未辞去职务之前 , 不得兼任参议员或众议员。
      第九十二条  部长可列席国会会议并参加辩论 , 但无表决权。
      第九十三条  部长依法律规定领取薪金。部长任职期间薪金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
 
第三章  司法权
 
第一节  权性质和任期
 
      第九十四条  国家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和国会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地方法院行使。
第九十五条  在任何情况下 , 国家总统不得行 使司法权 , 不得干预正在审判中的案件 , 不得复审已结案的案件。
      第九十六条  国家最高法院法官和地方法院法宫 , 凡秉公执法的 , 均长期任职不得任意撤换。法官依法律领取薪金。法官在职期间 , 薪金不得任意降 低。
第九十七条  最高法院法官必须实际从事律师 职业八年以上并具备当选参议员的条件。
第九十八条  最高法院成立时 , 被任命的法官 向国家总统宣誓就职 , 保证主持正义、秉公办事、忠 于职守并履行宪法所规定的职责。以后的新任法官 向最高法院院长宣誓。
第九十九条  最高法院制定内部办事规则和有 关条例并任命所属公职人员。
 
第二节  司法权的职权范围
 
第一百条  国家最高法院和国家低级法院负责 处理和判决一切涉及宪法和法律的案件 ( 第六十七 条第十一款规定的事项除外) , 涉及同外国签订的条 约的案件 , 涉及外国大使、公使和领事的案件 , 涉及 海事和海上管辖权的案件 , 涉及国家为当事人的案 件 , 涉及两省或两省以上的省际案件句涉及一省与邻 省居民之间的案件 , 涉及不同省的居民之间的案、件 , 以及涉及一省或其居民同外国或外国公民之间的案 件。
第一百零一条  在上述情况下 , 最高法院根据 国会制定的规章和特别条例 , 行使上诉审判权。但对 涉及外国大使、公使和领事的案件和涉及某省为当 事人的案件 , 最高法院负责初审和终审。
第一百零二条  除众议院有权起诉的弹劫案件 外 , 在全国建立陪审制度后 , 采取陪审制。一切普通 刑事案件的审判在案件发生的省内进行。但如果案 件发生在国外 , 违反了国际法 , 国会须通过专门法律 决定审理地点。
第一百零三条  叛国罪指以武力反对国家或句 结敌人和向敌人提供援助的罪行。国会须制定专门 法进行判决 , 但专门法不得牵连除罪犯本人以外的 其他人员。剥夺罪犯权利 , 不得影响其任何亲属。
 
第二编  省政府
第一百零四条  凡按本宪法规定属于联邦政府 之外的一切权利 , 和各省加入联邦时以特别协议明 确保留的权利 , 均属省政府。
第一百零五条  各省有各自的地方体制 , 根据 各自的制度办事。各省自行选举本省省长、省议员和 其他官员 , 联邦政府不得干预。
第一百零六条  各省根据本宪法第五条规定制 定本省宪法。
第一百零七条  各省之间可签订有关司法管 理、经济利益和公益事业的地方协定 , 并报告联邦国 会备案。各省可制定保护性法律 , 利用本省资源发展 工业 , 提倡移民 , 修筑铁路 , 开辟航道 , 垦殖省公有土 地 , 引进和建立新型工业、引进外资和勘察本省河 流。
第一百零八条  各省不得行使属于国家的权 力 , 不得签订政治性的地方协议。不得制定有关贸 易、内河航行或航海的法律。不得设立省海关 , 不得 铸造货币 , 未经联邦国会批准不得成立发行纸币的 银行。在国会颁布民法、贸易法、刑法和矿业法后 , 各 省不得另衍颁布这类法律。各省不得对公民和国籍、 破产、伪造货币或国家文件等事项颁布法律。不得征 收船舶吨位税。不得建造战舰或组建军队。但遭受外 来入侵或遇迫不容缓的危险时 , 不在此限 , 但事后须向联邦政府报告。不得任命驻外代表或接受外国代 表。不得接纳新教派。
  第一百零九条  任何一省不得对另一省宣布或 发动战争。省际争端由最高法院受理解决。双方的敌 对行动实际是内战行为 , 应以叛乱和骚乱论处。联邦 政府应依法平息和镇压。
第一百一十条  各省省长是联邦政府的当然代 理人 , 负责实施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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