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
谷雨的诗句【案例讨论】
1、2001年12月,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 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
答案要点: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我国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年核准《公约》时, 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
银行几点上班2011年节假日安排创业名言大全合同。该款中的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本案中,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双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不妥之处。
2、某年5月10日,中国华东地区A进出口公司电报通知美国B贸易公司,以CIF价格术语向美方出口成品制衣,总价为100万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货款。A公司5月16日收到美方B公司回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5万美元。中国A公司于5月19日电报通知对方并同意其要求,美方B公司于5月20日收到此电报。A公司将货物运至宁波港,交由某省C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6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A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烧毁。6月15日货物运抵纽约港,但B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A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我国某法院。试问:(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2)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3)货物被毁受损,美方B公司能否要求中方A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
答案要点:我国和美国均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
手机铃声格式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我国和美国均是《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可以适用《公约》。根据《公约》规定,接受通知必须送到受盘人之后方生效,美方B公司于5月20日收到接受电报,所以,合同于5月20日成立。由于本合同是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因此,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毕业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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