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玲与北京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编号:
刘玲与北京铁路局铁路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甲方
乙方火车票取票须知
签订日期年月日
XXXX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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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玲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
纷一案,不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08)京铁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朱秋菱担任审判长,法官李刚、李军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8年9月23日、200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8年9月23日上诉人刘玲、委托代理人薛武、被上诉人北京铁路
局委托代理人朱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2008年10月30日上诉人刘玲、被上诉人北京铁路局委托代理人朱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玲在一审中起诉称:原告从被告所设的售票处购买一张火车票:车次T145,北京西至邢台,开车时间2008年2月8日(正月初二)12时57分,票价55元。原告因故不能乘坐该次列车,于2008年2月8日上午9点5分到达北京西客站退票窗口办理退票。工作人员验票后,以原告没有在开车前6小时之前办理退票为由,拒绝退票。原告认为:第一,原、被告之间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合同自被告向原告交付客票时成立。原、被告之间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就是车票记载的内容,包含两部分:一是车次、时间等乘车信息。二是《铁路旅客乘车须知》的内容,即1、请按照票面标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在有效期内至到站。如不能按时乘车,须在开车前办理退票或一次改签手续。除旅客伤、病外,开车后不予退票。中途下车恢复旅行应办理签证。卧铺票和动车组列车车票中途下车前程失效。2、乘车免费携带物品,成人20千克,儿童10千克,长、宽、高相加不
超过160厘米(动车组列车130厘米)。超过规定物品应办理托运。禁止携带、托运危险品。3、车站开车前停止检票,请在停检前进站上车或在站台上等候,具体停检时间请关注车站通告。为保证安全,请不要进入车站非旅客活动区域,并在旅行中关注安全提示。4、未尽事项请参阅《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原告享有退票权,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时间
开车前
为原告办理退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即车票上《铁路旅客乘车须知》第1条关于退票时间的约定是
开车前
,第4条约定
未尽事项请参阅《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该规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1.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
。被告作为承运人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在
开车前
为原告办理退票,被告违反约定拒绝退票,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第三,被告
春运期间实行特殊的退票办法,开车前6小时办理退票
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如果被告调整退票时间发生在2008年2月7
日原告购票之前,被告单方决定调整,这只能认定为经营过程中被告的一项经营措施,即使经过媒体宣传,也只能是对企业的一种宣传,不能约束其他人。在原、被告达成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时,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合同内容仍是
开车前
,原告同意该合同内容,双方进行票款相互给付,合同成立,双方
遵循适用的应当且只能以双方成立的这份合同为准。如果被告认为是在合同成立后对退票时间进行调整,那么属于合同法第五章规定的合同的变更,原告购买火车票合同成立后,被告没有向原告提出过调整退票时间的请求,也没有与原告协商有关变更退票时间的合同内容。所以,调整退票时间是被告单方所做的变更、调整,对合同另一方不产生拘束力,不能产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果。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中关于
开车前
退票的条款是有效的,对合同双方具有拘束力,双方应依该条款来
履行。第四,载明双方具体权利义务的合同凭证是火车票,铁道部运输局的《关于调整春运期间旅客退票时间及改签车票办法的通知》、
被告店堂告示以及媒体的报道不能作为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不构成阻却原、被告履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根据。首先,铁道部运输局的通知不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法规性文件,不具有约束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乘客的法律效力。通知的内容和原、被告达成的协议即车票规定的内容矛盾,铁道部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属行政管理范畴,
它与本案涉及的民事合同没有丝毫联系,被告以铁道部通知来抗辩己方不履行民事合同中的民事义务不能成立。其次,被告大厅的声明不能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售票处设置店堂告示,可以视为一种提请注意的方式,但其不是合同条款,不能直接产生合同的效力,本案中,车票与店堂告示内容不一,车票的内容是合同内容,店堂告示不具有优先于车票内容的法律根据和效力。再次,媒体报道不构成合同内容,不构成阻却原、被告履行合同的根据。媒体的报道是以新闻形式出现的,公众有看报纸、浏览网站的自由,也有不看报纸、不上网的自由。这些媒体报道不会对公众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是当事人达成的具体一致的合意,媒体的报道不能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原、被告必须也只能按照双方合同规定的
开车前
办理退票。综上,原、被告之间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中关于
开车前
退票时间的条款是唯一的对合同双方具有拘束力的合同内容,双方
应依该条款来履行,被告违反此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购票款55元,支付原告支出的交通费、查询费4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北京铁路局在一审中答辩称:第一,国家铁路运输主管部门
为了保证春运这个特殊时期的铁路运输安全、有序、可控,使广大铁路旅客走得了、走得好,千方百计扩大运能,尽量缩小不断增长的运量要求与运力之间的矛盾,每年在春运期间加开大量的临时旅客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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