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标准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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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泡胶的简单做法关联词语练习  碳排放核算作为碳排放治理的基础一直以来备受关注,金融机构因经营特殊性导致其在碳核算方面也有别于其他公司,本文在综述国际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标准和做法的基础上,分析了对于我国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的启示和建议,为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标准制订和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推广提供参考。
一、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特殊性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fxxk it
在碳核算方面,金融机构有别于其他公司的特殊性在于,金融机构一方面需要开展其作为服务业机构自身经营活的碳核算;另一方面需要开展其投融资活动所对应的碳核算。
2021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编制下发了《推动绿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方案》《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操作手册(试行)》和《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部署绿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金融机构对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及碳排放进行核算。形容女子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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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标准和做法
碳核算金融联盟(PCAF)是由金融机构组成的全球合作伙伴关系,旨在共同开发和实施一种协调统一的方法,核算并披露与其贷款和投资组合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碳核算金融联盟于2020年11月推出了《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披露全球性标准》。截至2022年5月,有270多家金融机构(总资产超过74万亿美元)承诺核算并披露与其贷款和投资组合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将温室气体的核算范围划分为范围1至3共3部分,范围1包括公司自身直接控制或拥有的排放源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范围2包括公司外购的电力等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3包括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而造成的上下游产业温室气体的排放。金融机构主要适用于核算范围3。《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价值链(范围3)核算和报告标准》将公司涉及的上下游经济活动划分为15类,第15类为金融投资业务。
PCAF利用了《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和报告标准》和《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价值链(范围3)核算和报告标准》中温室气体的核算原则。基于这些原则,PCAF制定了一套总体规则以指导金融机构的核算和报告。《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披露全球性标准》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目前涵盖的金融资产类别有上市股票和公司债券、商业贷款和非上市股权、项目融资、抵押贷款、商业房地产和机动车贷款。
与财务核算和报告一样,温室气体的核算和披露需要遵循公认的原则,以确保公司披露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平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中明确的五项核心原则分别是完整性、一致性、相关性、准确性和透明度。《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披露全球性标准》遵循这五项核心原则,同时,为了衡量与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直接相关的排放量,《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披露全球性标准》还在识别、测量、归属、数据质量、信息披露等5个方面对金融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强调这些要求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贷款和投资组合。
(一)识别要求。根据《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和报告标准》,在定义公司边界和将测量并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合并报告时,可以从三种方法中选择,分别是股权法、财务控制法、经营控制法。不同方法的选择会影响公司价值链中哪些活动被归类为直接排放(即范围1排放)和间接排放(即范围2和范围3排放)。为使各公司和报告期间的报告保持一致,标准要求金融机构采用操作或财务控制方法测量并报告其温室气体排放。这意味着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没有操作或财务控制)的排放将在其范围3第15类(投资)排放下合并报告,根据温室气体协议价值链(范围3)会计和报告标准的定义。这一要求消除了使用股权控制方法可能产生的会计不一致。标准要求金融机构范围1和范围2的所有股权
投资的排放在范围1和范围2的排放下进行报告(根据其在操作中的股权份额)。因此,该标准提供了一种协调的方法,以供核算和披露其范围第15类(投资)排放的金融机构使用。遵循该标准的金融机构必须报告范围3第15类的所有融资排放,同时披露并说明排除报告的理由。除报告该标准涵盖的范围3第15类排放外,金融机构还应根据《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的标准,对其自身范围1和范围2的排放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范围3的排放类别进行测量和报告。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和报告标准》在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时提出了三种合并方法:股权法、财务控制法和经营控制法。这些合并方法旨在定义公司的组织边界,以便核算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这些方法之一的选择会影响公司价值链中哪些活动被归类为直接排放(即范围1排放)和间接排放(即范围2和范围3排放)。
在股权法下,公司根据其在经营中所占的份额(或所有权)来计算经营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例如,公司持有另一公司15%的股权,就需要包括其所有排放范围的15%的排放量;或者,公司报告拥有温室气体排放100%的控制权,那么视同公司自身排放了温室气体(例如,100%的直接排放在报道范围1或100%的间接排放报告范围2或3下)。在公司拥有
权益但没有控制权的情况下,不会将运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作为其范围1和2排放的一部分。但是,这类作业的排放量将根据其相对的所有权份额在第3排放量范围内报告控制方法可以细分为财务控制或经营控制,使用控制方法的公司必须在这两个选项中进行选择。
在财务控制法下,公司应100%报告所有活动的排放量,通过直接影响财务和经营决策,并有可能从公司的活动中获得经济效益。在运营控制法下,公司应对其或其子公司拥有控制权并有权发表和实施运营政策的运营活动的排放承担100%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某项业务是否由公司控制,在财务控制法和经营控制法之间没有区别。
金融机构使用的合并方法对其融资排放的核算方式具有重大影响。选择股权法将要求所有股权投资的范围1和范围2的排放在金融机构的范围1和范围2的排放下进行报告(根据其在操作中的股权份额),而来自其他资产类别的融资排放将最终在范围3中。然而,当选择控制法时,只有由金融机构通过其投资持有控股权的业务的排放才会在其范围1和2的排放中报告。在其他任何情况下,投资排放归集在范围3第15类。由于金融机构的股权或债务投资通常不以持有控股权为目的,因此标准要求金融机构使用财务控制法和经营控制法测量和报告其温室气体排放。
(二)测量要求。金融资产温室气体测量和核算的一个关键原则是“跟着钱走”,这意味着定义和解释实体经济中的气候影响(即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造成的排放)应该尽可能跟着钱走。金融机构应使用标准中规定的方法,同时涵盖《温室气体核算体系》要求的七种温室气体,衡量和报告其在每种资产类别融资的排放。报告年度贷款和投资产生的温室气体绝对排放量(范围3第15类排放)应作为最低标准予以计量。在特殊情况下,排放量应单独测量和报告。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减少的排放可以单独测量和报告。作为排放报告的依据,金融机构应选择一个固定的时间点(如会计年度的最后一天)确定其贷款和投资状况并计算归因因子,温室气体会计期间应与财务会计期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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