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
一、商业保理资金困境
我国商业保理目前处于起步阶段,自身资金有限且面临着资金来源受限的问题。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实现更高的收益,商业保理必须寻有效的融资渠道,盘活自身资产,获得流动资金。
目前,商业保理公司常用的融资手段包括银行授信,私募契约式基金、与P2P平台合作等。然而,银行对商业保理的授信限制、私募契约基金及P2P较高的融资成本以及P2P平台的合规经营风险都制约着保理公司的融资规模,压榨着保理公司的利润空间。资金瓶颈已成为制约商业保理公司发展的重要问题。
二、资本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被视为银行及企业补充资本的重要手段。其在改良公司资产负债表、优化公司融资结构、增加流动性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自20世纪60年代诞生以来便被誉为金融界最为重要的金融工具,是近50年来金融领域最重大的金融创新,是“金融脱媒”趋势中最重要的金融产品。
2.1 发展历程
长期以来,受我国监管政策影响,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相对缓慢。我国资本证券化大致经历如下四个阶段:
2005年以前,非标准化的业务摸索阶段: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但该阶段的资产证券化尚处于摸索阶段,不论从产品设计还是参与主体上来说均与标准化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一定差距。
2005年-2008年,快速发展阶段:2005年以来,为响应《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于2005年4月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正式推行以银行为参与主体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与此同时,证监会自2005年8月开始推进以证券公司为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两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参与主体、交易场所有较大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银行占主导地位,产品设计和部分承销工作
通常都由银行自身完成;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证券公司则作为主导机构,负责项目的寻、产品设计、提供SPV通道,并负责产品的承销工作。
2008-2010年,停滞阶段:2008年的美国金融危机让管理层认识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性,08年11月之后,银监会就停止了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审批。而证监会从2006年9月之后就开始论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证券化的合理性,并总结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因此,自06年9月以后,一直未有新的项目审批。
2011-至今,重启阶段:2011年9月,证监会重启了对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审批。截止2013年2月底,共有3单资管计划成功发行,融资金额42.69亿元,主承销人均为中信证券。
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2014年10月30日在2014金融街论坛上透露,今年以来,资产证券化试点取得积极
进展,截至9月末,29家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1725亿元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在交易所市场试点发行小额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同时,也在探索扩大基础资产范围,鼓励开发三农、小微企业、西部开发等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
2.2 政策要点
2014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随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4年11月26日公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2月24日公布了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
本次规则修订及起草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以《证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上位法,统一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2)将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人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3)取消事前行政审批,实行基金业协会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
4)强化重点环节监管,制定信息披露、尽职调查配套规则,强化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要求,以加强投资者保护;
5)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范围再度扩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银行发放贷款形成资产业务)、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保理资产首次进入ABS基础资产范围。
此次政策利好预计会刺激保理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的增加,保理资产证券化将成为保理公司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
三、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模式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即商业保理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原始权益人),将遴选出的保理资产(债权)转移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特殊目的载体--SPV)进行信用增级,通过结构化安排方式证券化设计后打包形成信托计划或专项资管计划,通过交易平台、银行间世行发行募集资金。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基本交易架构
3.1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优势
1)与传统银行贷款融资相比,通过保理资产证券化方式获得的资金属于保理公司自有资金,可以缓解
保理公司资本约束,且资金使用更为方便。
2)保理资产证券化属于直接融资方式,直接与对接资本市场,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品牌效应,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企业的综合议价能力。
3)资产证券化可以盘活企业存量保理资产,优化保理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行业和区域集中度,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4)保理商在选择应收账款有一套严格的风险把控,通常倾向于与实力雄厚的上市公司或合资企业合作,因此相较企业资本证券化,商业保理公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优势在于基础资产品质更高,风险更低。
3.2 基础资产选择
目前我国保理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基本要求:
1)
发起机构为具有保理业务资格的机构 2) 原始权益人五级以上分项分类被列为正常类资产;基础资产上未设
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
3)
合同条款清晰,无不得转让等限制性条款 4)
原则选取有追索权保理资产、有较强第三方担保资产 5) 对于无追索权保理,要求保理融资人等同外部信用评级达到AA 级
以上。
当前试点阶段比较适合证券化的资产及企业类型总结如下:
债权 贷款合同的项下债权
银行、小贷公司 租赁合同的租金收益
汽车金融、租赁公司 其他应收
商业保理公司 收益权 供水系统/水费收入
水务公司 污水处理系统/排污费收入
发电企业 发电站/电费收入私募基金运作模式
高速公路
四、业务风险及应对措施
次贷危机暴露了国外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产品设计、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市场监管等方面:
1)产品结构过于复杂,使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难以了解其真实风险;
2)信息披露不全面,给发起机构掩盖其产品缺陷的机会;
3)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道德风险:在国外资产证券化“发放信贷—转移”的运作模式下,商业银行逐步开始降低信贷审查标准,从而极大提高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4)评级失准:部分评级机构抵制不住利益诱惑,获取业务提高收入而向投行妥协,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出具虚高等级,未有效进行风险揭示;
5)监管不足:国外大量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都在场外市场进行,随着产品创新日益增多,监管部门对该市场的规范落后于市场发展的脚步。
危机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进一步完善了资产证券化监管政策,主要有:
1)把控入池资产质量,简化产品结构设计;
2)强化信息披露:对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时间、频率和内容等要求更加严格;
3)发起机构风险自留:实现发起机构和投资人的风险共担,缓解道德风险;
4)强化评级监管:提高证券化评级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鼓励对其实施双评级。
5)通过推动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Ⅲ,提高资产证券化风险资本计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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