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谢凤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 ...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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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住所地虎林市中心社区1单元101室。
负责人:包明林,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才全,该行职工。
被告:谢凤江,*,汉族,1992年9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李双程,*,汉族,1989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类岩波,*,汉族,1990年9月2日出生,住虎林市。
被告:臧洪飞,*,汉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刘园园,*,汉族,1980年1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虎林市。
被告:罗臣,*,汉族,1979年4月4日出生,住虎林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以下简称虎林邮储银行)与被告谢凤江、李双程、类岩波、臧洪飞、刘园园、罗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虎林邮储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才全、被告刘园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凤江、李双程、类岩波、臧洪飞、罗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虎林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谢凤江、李双程偿还债务328108.60元(其中本金269999.99元、逾期的利息及罚息58108.61元是截止到2022年1月13日拖欠的金额),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为止,同时要求被告刘园园、罗臣、类岩波、臧洪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中的一切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谢凤江、李双程偿还债务328108.60元,并自2022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8.736%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同时要求被告刘园园、罗臣、类岩波、臧洪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中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谢凤江、李双程系虎林市种植
户,2019年被告因农业生产需求在原告处申请贷款,保证人刘园园、罗臣、类岩波、臧洪
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2019年1月18日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合同。谢凤江贷款270000元,期限12个月(从2019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年利率6.72%(逾期年利率8.736%),同时约定按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偿还贷款本息。在原告将贷款发放后,被告谢凤江、李双程并没有按期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从2020年1月19日开始逾期,被告刘园园、罗臣、类岩波、臧洪飞也没有履行合同所约定的连带保证义务。此款虽经原告多次催缴,上述被告均以暂时无钱还款为由,拖欠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刘园园辩称,对担保事实无异议。
被告谢凤江、李双程、类岩波、臧洪飞、罗臣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当事人持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虎林邮储银行提交的证据如下:
邮政个人贷款
1.证据一、2019年1月18日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两份,证实被告刘园园、罗臣、类岩波、臧洪飞为谢凤江、李双程向邮储银行贷款提供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合同到期后两年;2.证据二、2019年1月18日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借据、放款单各一份,证实被告谢凤江、李双程贷款27万元,用于农业生产,年利率
6.72%,逾期上浮30%罚息;3.证据三、收款确认书一份,证实原告已将贷款发放到被告账户的事实;4.证据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各一份,证实被告的身份信息。被告刘园园对以上四组证据无异议。被告谢凤江、李双程、类岩波、臧洪飞、罗臣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以上四组证据形式要件齐全,能够相互佐证,且刘园园对以上四组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以上四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因刘园园与罗臣的结婚证复印件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被告谢凤江、李双程、类岩波、臧洪飞、刘园园、罗臣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8日,被告谢凤江、李双程因农业生产需要资金,向原告虎林邮储银行贷款,并
与原告虎林邮储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专属条款中约定:第一条当事方。贷款人(甲方)虎林邮储银行,借款人(乙方)谢凤江,第二条贷款金额。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70000元(贰拾柒万元整)。第三条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利率。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72%。第五条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措施包括自然人保证。第七条贷款用途为农业生产。被告谢凤江在乙方借款人处签字捺印。被告李双程在乙方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处签字捺印。通用条款约定:第十九条违约
责任。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若贷款展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30%罚息。同日,被告刘园园、罗臣、类岩波、臧洪飞分别与原告虎林邮储银行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
、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的100%。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被告刘园园、类岩波在乙方(保证人)处签字捺印,被告罗臣、臧洪飞在乙方配偶处签字捺印。同日,原告出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及收款确认书一份,借款金额27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年利率6.72%,约定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被告谢凤江均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截止2022年1月13日,被告谢凤江、李双程尚欠本金269999.99元,逾期的利息及罚息58108.61元,合计32810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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