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区支行与赵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区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站前街8号院1号楼1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王立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区支行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邮政个人贷款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影,*,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区支行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赵丹,*,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住北京市怀柔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顺义支行)与被告赵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顺义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被告赵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顺义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9666.68元,并支付截止2022年1月12日的利息1620.71元、罚息111.7元及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赵丹于2019年7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199991Q2***********,以下称“《贷款合同》”),向原告申请信用消费贷款,额度存续期限为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放9笔贷款,分别为:贷款本金10000元、贷款期限2021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5日,贷款本金22000元、贷款期限2021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1日,贷款本金13000元、贷款期限2021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13日,贷款本金20000元、贷款期限2021年10月14日至2022年5月14日,贷款本金10000元、贷款期限2021年1月13日至2022年4月13日,贷款本金10000元、贷款期限2021年10月11日至2022年6月11日,贷款本金40000元、贷款期限2021年9月5日至2022年5月5日,贷款本金16000元、贷款期限2021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10日,贷款本金60000元、贷款期限2
021年9月2日至2022年6月2日。赵丹应依据《贷款合同》按期向原告还款,但自2021年12月2日被告开始逾期,根据《贷款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构成违约,第十三条“如发生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该项贷款期限已加速到期,截至2022年1月12日,赵丹应偿还原告本金179666.68元。根据《贷款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上浮30%执行,实际年利率为5.655%,第六条第(二)款“借款人单笔借款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第六条第(一)款约定贷款利率的1.5倍”,实际罚息年利率为8.4825%,截至2022年1月12日,借款人赵丹应偿还原告利息1620.71元、罚息111.7元,共计1732.41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直至起诉日,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赵丹答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我方现在没有还款能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25日,赵丹向邮政顺义支行提交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载明:借款人姓名赵丹,
贷款品种为优享贷,贷款(额度)金额180000元,贷款(额度)期限36个月。
2019年7月1日,借款人赵丹与贷款人邮政顺义支行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第一条、借款额度。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贷款人根据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及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而确定的,借款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额。对于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支用期内,只要借款人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借款人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限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在任何时点借款人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18万元。第三条借款额度存续期限借款额度存续期限为36个月,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简称“额度存续期”)。额度存续期内的一定期限(简称“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在申请单笔贷款,但支用的每笔借款到期日均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第六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一)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基础上上浮30%执行。实际利率以借据为准。(二)罚息利率,借款人单笔借款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约定贷款利率的1.5倍:借款人单笔借款未按合同用途使用的,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约定贷款利率的2倍;借款人单笔借款未按合同用途使用且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约定
贷款利率的2倍。就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改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如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调整,自调整之日起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第十二条借款人违约,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第十三条借款人违约救济措施,如发生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救济措施:(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按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三)停止借款人提款及贷款资金支用;(四)调低、冻结或终止借款人借款额度;(五)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