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补仕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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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波,该支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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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翠,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鳌,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补仕明,*,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王春容,*,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兴宇,遂宁市船山区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遂州支行)与被告补仕明、王春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遂州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翠、被告补仕明及其与王春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兴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遂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补仕明、王春容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8564.2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18564.21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补仕明、王春容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补仕明、王春容承担原告在本案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以及后续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本案全部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补仕明未予书面答辩,在庭审辩称,1.补仕明确实在原告处贷款400000元,但是已经偿还了70%,仅剩30%尚未偿还;2.补仕明经济困难,请原告酌情减少利息,允许补仕明分期偿还;3.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能成立;4.律师费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5.对借款合同约定的
利息、罚息、复利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利息、罚息、复利三者之和过高,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只能主张一种。
被告王春容未予书面答辩,在庭审辩称,王春容与补仕明已经离婚,王春容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对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王春容对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款项均不应承担偿还责任。2018年王春容与补仕明确在借款合同上共同签字,但是2019年补仕明又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商务E捷贷业务开办协议》,该协议仅有补仕明签字,并无王春容签字,本案的贷款是一年期的贷款,需要还清贷款后再贷款,所以贷款人已经发生了变更,王春容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3日,原告邮储银行遂州支行(贷款人)与被告补仕明(借款人)、王春容(共同借款人)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51***********),合同约定:授信额度金额为400000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36个月,自额度生效日起算;额度存续期内的前24个月为额度支用期,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12个月;具体贷款利率在借据中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
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借款人账户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宣布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如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并要求借款人支付本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贷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等。原告邮储银行遂州支行在甲方处加盖公章,被告补仕明在乙方处签名捺印,被告王春容在乙方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处签名捺印。
同日,被告补仕明作为乙方、被告王春容作为乙方配偶与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担保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川农担委字2018第0651号)。该合同约定,农担保公司同意为被告补仕明、王春容自2018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3日期间,向原告邮储银行遂州支行申请限额为人民币400000元的一系列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借款、银行承兑汇票扣除保证金后的差额票款、保函等)提供担保;上述债务的借款合同为编号51***********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等。农担保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
章,伍学林在法定代表人处加盖印章,被告补仕明在乙方处签名捺印,被告王春容在乙方配偶处签名,并注明同意合同“通知送达”条款的约定,已知晓被告补仕明委托担保及相关借款为共同债务事宜并承诺向农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日,农担保公司作为乙方与邮储银行遂州支行作为甲方签订了《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补仕明与邮储银行遂州支行于2018年7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5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及其项下各单项业务合同统称主合同;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为400000元;担保范围为被告补仕明在主合同额度存续期内在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被告补仕明应向邮储银行遂州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邮储银行遂州支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邮储银行遂州支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的70%;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为2018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3日;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农担保公司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等。邮储银行遂州支行在该合同的甲
方处加盖公章,农担保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处加盖伍学林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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