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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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清桥路88号远志.新远滩商业楼盘。
邮政个人贷款负责人:阳建强,该公司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静思,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怀程,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李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陆川县。
被告:永州名扬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梧桐路(信息工程学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欧阳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邮政银行永州分行)与被告李婷、永州名扬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州愿景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永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怀程、被告永州愿景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婷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银行永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1988.21元、利息及罚息11550.64元,合计653538.85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4日,此后依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3.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小区路××栋××室房屋的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在上述本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永州名扬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李婷签订了编号为430xxxxx43的《个人购房/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李婷提供借款660000元,用于购房,期限360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为确保上述合同的履行,被告永州名扬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并在保证人一栏处盖章。同时,被告李婷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小区路××栋××室房屋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预告抵押登记。2019年9月18日,原告向被告李婷放款660000元,确定贷款年利率5.635%,逾期利率7.325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期限为2019年9月18日至2049年9月18日。但此后被告李婷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多次逾期还款,严重违背了双方之间的合约,截至2022年1月14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41988.21元、利息及罚息11550.64元,合计653538.8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李婷未予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间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永州愿景房地产公司辩称,本案房屋尚未办理正式的不动产登记,原告无权对涉案房屋在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5日,被告李婷向原告中国邮政银行永州分行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申请贷款66万元,贷款期限360月。2019年9月2日,以原告中国邮政银行永州分行为贷款人、被告李婷为借款和抵押人、被告永州愿景房地产公司为保证人的三方签订了《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主要载明:(1)贷款金额66万元;(2)本合同项下贷款仅用于购房;(3)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际放款日由贷款人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政策及信贷投放量的总体安排确定;(4)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减15%;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的,贷款利率年初调整;(5)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发放至被告李婷指定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6)借款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7)贷款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月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月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8)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算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9)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被告李婷名下坐落于名扬愿景国际广场18栋1单元3302号的房屋,抵押人应
当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妥登记备案或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抵押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在获得所有权证书90日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前,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应交由贷款人保管,如抵押人未在上述时间内配合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由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10)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本合同约定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的,保证人对上述情况满足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1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12)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为追偿损失而进行索赔、诉讼、仲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
2019年9月17日,原告(抵押权人)与被告李婷(抵押人)依约办理了湘***********不动产登记证明,将案涉房屋预告抵押登记在原告名下。该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内容为:(1)被
告李婷以坐落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小区路××栋××室房屋设立预告登记;(2)预告登记种类: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3)担保债权数额:66万元;(4)债务履行期限:2019年9月2日起至2049年9月2日。
2019年9月18日,原告向被告李婷发放借款66万元,被告李婷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其上载明:(1)借款人为李婷;(2)借款金额为66万元;(3)借款期限为360个月(从2019年9月18日至2049年9月18日);(4)借款用途为购房;(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借款后至2021年9月25日期间,被告李婷共还款24笔(其中10笔是逾期还款),其中本金18011.79元、利息72788.77元、罚息9.48元,合计90810.04元,截至2022年1月14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41988.21元、利息及罚息11550.64元,合计653538.85元。期间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酿成本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放款单》、《借据》、《抵押权预告登记证书》、《对账表》、《还款流水详情》、《欠款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银行永州分行与被告李婷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
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李婷发放了贷款66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李婷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根据《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二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原告有权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李婷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违约金,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婷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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