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姚美缨金融借款合同纠 ...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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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46号A区大楼第一层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丁晓冬,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菁,*,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骥,*,系该行员工。
被告:姚美缨,*,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芗城支行)与被告姚美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
芗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美缨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储芗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姚美缨偿还借款本金112592.68元、截至2022年4月28日的利罚息5001.64元,共计117594.32元,并从2022年4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继续计付利息、罚息及复利;2、判令邮储芗城支行对姚美缨所有的坐落于芗城区××路××广场××幢××号房产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享有优先受偿;3、判令姚美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姚美缨于2015年9月17日向邮储芗城支行申请消费借款,双方于2015年10月19日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28万元,用于个人综合消费或个人信用消费;额度存续期限156个月,自2015年10月19日至2028年10月19日额度支用期为额度存续期第1个月至第36个月,但支用的每笔借款到期日均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如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等,均构成违约,邮储芗城支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等。姚美缨以芗城区××路××广场××幢××号(建筑面积82.38平方米)的房屋为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姚美缨于2018年9月19日开通
了消费类贷款电子渠道功能,用途购买家电、家具、古董字画、首饰和瓷砖等。邮储芗城支行通过电子渠道向姚美缨约定放款账户6217********两次放款共计26万元(姚美缨分别于2018年10月9日支用6万元、2018年10月17日支用20万元),贷款年利率均为7.6%,借款期限均为5年,按等额本息为还款方式。截止至2022年4月28日,上述贷款分别逾期78天、315天,分别拖欠本金23496.85元,利罚息624.83元,本金89095.83元,利罚息4376.81元,共计117594.32元。邮储芗城支行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予以保护。
姚美缨未作答辩。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17日,姚美缨向邮储芗城支行提交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申请贷款(授信)金额28万元,贷款(授信)期限156个月。2015年10月19日,邮储芗城支行与姚美缨签订一份编号为35***********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摘要):(1)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贷款人根据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及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而确定的,借款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额;本合同所称的额度借款,系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使用额度所发生的借款;担保系指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担保,担
保合同名称《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编号×××98;(2)本合同项下额度借款可用于个人综合消费或个人信用消费;(3)借款额度存续期限为156个月,自2015年10月19日至2028年10月19日;额度存续期内的一定期限,借款人可以申请单笔贷款,但支用的每笔借款到期日均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额度支用期为额度存续期第1个月至第36个月;(4)在额度支用期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应办理相应的手续;申请支用借款额度时,借款人应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以下简称《借款支用单》),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并经借款人确认后,贷款人按约定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按本合同约定及《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内容确定;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单笔贷款划入双方在《借款支用单》中约定的收款账户;单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并以实际放款日为起息日;(5)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利率以基准利率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上浮或下浮确定年利率,利率浮动比例由贷款人确定,经借款人许可后,由双方在《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借款人单笔借款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贷款利率的1.5倍;就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改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如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调整,自调整之日起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6)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还的
贷款本息,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贷款人按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的顺序划收;对于除上述以外情形的贷款,贷款人按费用、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本金的顺序划收;(7)在额度支用期内,如发生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人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暂停借款额度的使用并有权随时冻结相应的额度;额度存续期欺瞒,额度自行终止;若在额度存续期内,借款人额度下任意一笔借款的最长逾期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的,贷款人有权终止对借款人的借款额度,对已经发放的额度项下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8)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救济措施: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按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停止借款人提款及贷款资金支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处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等。
邮政个人贷款
2、2015年10月19日,邮储芗城支行与姚美缨签订一份编号为×××98的《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摘要):(1)为保障邮储芗城支行主债权的实现,姚美缨自愿为其与邮储芗城支行签订的编号为×××98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额度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2)《额度借款合同》和该合同项下的借款支用单、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被担
保的主债权为担保权人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债权;(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权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607100元,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发生期间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存续期间即2015年10月19日至2028年10月19日;担保范围包括借款人于债权确定期间支用但尚未结算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担保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当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担保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又有其他物或人的担保,担保权人均有权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4)抵押人担保期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5)抵押人自愿将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址于芗城区航毅广场丙幢12B号房产【(权属证书及编号:漳房权证芗字第0×**号、漳国用***********】。2015年10月23日,邮储芗城支行与姚美缨就上述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的债权数额为607100元,邮储芗城支行取得漳房他证芗字第2015089**房屋他项权证书。
3、2018年9月19日,姚美缨向邮储芗城支行提交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类贷款电子渠道功能开办申请单》,申请为《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号35***********)的额度消费贷款开办电子渠道功能,相关要素如下:网贷通功能,累计支用限额28万元,还款方式为等额
本息、等额本金、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单笔贷款最长期限60个月;邮储芗城支行经审核:同意姚美缨开通网贷通功能,功能有效期截止日期同额度支用期,累计支用限额28万元,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用途为家电、家具、古董字画、首饰和瓷砖等;通过网贷通功能支用利率为年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浮60%,该贷款利率自起息日起每年年初1月1日调整一次;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当前贷款执行利率的1.5倍;分期还款按月计息,放款日的每月对日为结息日;一次性还本付息按日计息的,还款日为结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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