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规范梳理
投资者适当性规范梳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办法
第⼋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个⼈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民币50万元;
(⼆)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三)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
(四)与会员书⾯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书》,作出相关承诺;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法⼈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净资产不低于⼈民币100万元;
(⼆)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民币50万元;
(三)相关业务⼈员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四)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成交记录;
(五)与会员书⾯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书》,作出相关承诺;
(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
第⼆⼗五条机构投资者申请成为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经有关⾦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证券公司、基⾦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上述⾦融机构⾯向投资者发⾏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
(四)合伙⼈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第⼆⼗六条个⼈投资者申请成为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该投资者个⼈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等⾦融资产总计不低于⼈民币500万元;
(⼆)具有最近2年以上的证券交易成交记录;
(三)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通过私募债券投资基础知识测试。
三、基⾦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三、基⾦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黄金期货交易规则
第⼗⼀条为单⼀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条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额不低于100万元⼈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然⼈、法⼈、依法成⽴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第⼗三条资产管理⼈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不得超过200⼈,但单笔委托⾦额在300万元⼈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
第⼗条证券公司根据了解的客户信息,可以将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融机构或其他经认可的专业投资机构及其分⽀机构,包括商业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政府投资机构及合格机构投资者等;
(⼆)由⾦融机构或其他经认可的专业投资机构担任管理⼈的社保基⾦、养⽼基⾦、投资者保护基⾦、企业年⾦、信托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商业银⾏及保险理财产品等。
(三)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其他机构:
1、最近⼀年的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民币;
2、⾦融类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民币;
3、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期货、黄⾦、外汇等相关市场投资交易的经历;
4、风险承受能⼒等级经证券公司评估为最⾼等级。
(四)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然⼈:
1、⾦融类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民币;
2、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期货、黄⾦、外汇等相关市场投资交易的经历,且过去12个⽉中证券交易不少于40次;或者具有2年及以上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融产品或⾦融服务的设计、投资或保险精算、⾦融风险管理⼯作经历;
3、风险承受能⼒等级经证券公司评估为最⾼等级。
五、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2013年2⽉8⽇发布,2013年12⽉30⽇修改)
第⼆条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
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风险偏好确定投资⽬标,客观评估⾃⾝的⼼理和⽣理承受能⼒、风险识别能⼒及风险控制能⼒,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业务。
第三条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注册资本500万元⼈民币以上的法⼈机构;(⼆)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第四条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银⾏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理的⾦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然⼈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投资者本⼈名下前⼀交易⽇⽇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笔股票交易之⽇。
六、⾦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然⼈投资者申请开⽴交易编码:
(⼀)申请开户时保证⾦账户可⽤资⾦余额不低于⼈民币50万元;
(⼆)具备⾦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20笔以上(含)的⾦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或者限制从事⾦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交易编码。
第五条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般单位客户申请开⽴交易编码:
(⼀)申请开户时保证⾦账户可⽤资⾦余额不低于⼈民币50万元;
(⼆)相关业务⼈员具备⾦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20笔以上(含)的⾦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或者限制从事⾦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五)具有参与⾦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
期货公司会员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交易编码的,参照本条执⾏。
附件:
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15问
1、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答:适当性管理是海外成熟市场对⾦融服务机构的⼀项普遍性监管原则。⾦融机构向客户特别是零售客户提供⼀项新的⾦融服务或销售⾦融产品时,⼀般都会通过了解客户的知识与经验、财务状况以及投资
需求等信息,帮助客户判断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是否适合使⽤⾦融服务或投资⾦融产品,并充分揭⽰风险。简单地说,就是要把适当的产品或服务以适当的⽅式和程序提供给适当的⼈。
的产品或服务以适当的⽅式和程序提供给适当的⼈。
创业板的适当性管理并不是⼀个简单的“门槛”概念,主要对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做出程序性安排,着重强调⼊市前的风险揭⽰⼯作,同时对证券公司持续做好客户后续服务、风险教育和交易⾏为规范等提出要求。
2、为什么要专门针对创业板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答:创业板主要是服务于成长初期阶段的企业,与主板市场相⽐,创业板市场发⾏上市标准相对较低,企业普遍具有规模⼩、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特别是创业板的信息披露制度与退市制度,与主板、中⼩板有较⼤不同,如临时报告仅要求在证监会指定⽹站和公司⽹站上披露,投资者如果还继续沿⽤主板市场信息查询渠道和做法,就有可能⽆法及时了解到公司正在发⽣的重⼤变动。⼜如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终⽌上市后可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上市公司⼀样,再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且退市的情形有所增加,退市的处理程序也加快了,如果⼤量不了解市场特点和风险的投资者盲⽬⼊市,就有可能⾯临难以承受的损失,并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在2009年3⽉31⽇发布的创业板IPO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创业板市场应当建⽴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投资
风险”。建⽴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就是具体落实这项要求,也是创业板制度体系的⼀个重要组成部分。
3、创业板的适当性管理具有有何要求?
答:创业板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是参与创业板的投资者应当是具备⼀定风险承受能⼒的投资者;⼆是进⼊创业板市场前应当充分了解潜在的投资风险。具体规定上,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针对个⼈投资者交易经验的不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申请开通要求:(1)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需与证券公司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书》,两个交易⽇后开通交易权限;(2)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如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在现场签署风险揭⽰书的同时,还应就其⾃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五个交易⽇后才能开通交易权限。
4、为什么以交易经验作为适当性管理要求出的区分标准?
答:证券投资是⼀项实践性⾮常强的活动,具有⼀定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对市场风险的认知程度总体上会⾼于新⼊市出的投资者。现实状况充分印证了这⼀点,2007-2008年,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公司接连进⾏了两次⼤规模的证券投资者问卷调查,分析表明,新股民在初⼊市时往往风险意识淡薄,盈利状况远不如⽼股民,盈利在50%以上的⽼股民数量是新股民数量的三倍,⽽新股民的亏损⼈数则为⽼股民的两倍多。该调查结论在实证数据上也获得了有⼒的⽀撑,依据深交所对2006-2008年深市投资者盈亏
结构所做的研究,开户6年以上的⽼股民在盈利⽐重和盈利总额两个⽅⾯均占有明显的优势。
2007年以来,证券市场经历了⼀轮⽐较完整的市场周期,经历过此轮周期的投资者⼤多数具有或即将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验,对市场风险有较为深刻的感受,其相关投资决策会相对审慎。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将交易经验作为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区分标准,对不同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5、是不是只有具备2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才能参与创业板交易?
答:原则上不⿎励不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建议这些投资者通过购买与创业板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间接参与。但对于暂⾏达不到两年交易经验要求的⾃然⼈投资者,如果经慎重考虑仍坚持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也可通过相应通道进⾏申请。相关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开通申请后,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其书⾯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书》,并要求投资者就⾃愿承担市场相关风险抄录⼀段特别声明。证券公司经办⼈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之后还需要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签字确认。上述⽂件签署五个交易⽇后,经证券公司完成相关核查程序,⽅可为投资者开通交易。
6、为什么要求投资者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书?
答:之所以要求投资者必须到现场书⾯签署风险揭⽰书,主要有两个⽅⾯的考虑,⼀是尽可能避免将签署风险揭⽰书变成⾛过场,不能发挥风险提⽰的作⽤;⼆是来现场签署,证券公司的⼯作⼈员可以有机会跟投资者当⾯讲解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和相关规则,将风险揭⽰⼯作真正做到位。
7、如何确认⾃⼰是否具备2年以上投资经验?
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在创业板市场股票公开发⾏和上市交易开始前开通创业板投资者投资经验查询系统。届时投资者可以登录该公司⽹站,输⼊⾃⼰的证券账户号码,即可验证是否具备创业板投资资格。
8、投资者如何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
答: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的流程⼤致分为三步:
第⼀步,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相关渠道,查询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并⾃⾏决定是否向证券公司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第⼆步,投资者到证券公司营业场所现场提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第三步,在投资者提出申请后,证券公司须对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进⾏核查。
如果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可与证券公司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书》,
两个交易⽇后开通交易权限;如果投资者暂不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但坚持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在现场签署风险揭⽰书的同时,还应就其⾃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段特别声明,五个交易⽇后才能开通交易权限。
9、风险揭⽰书有哪些特别内容?
答:与创业板市场特点相适应,与以往风险揭⽰书的内容相⽐,《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书》有三点突出变化:
⼀是嵌⼊了创业板市场基本知识。在风险揭⽰书中增加了创业板与主板在发⾏、上市等⽅⾯差异的具体内容,其中特别突出了退市等相关风险,要求投资者对这些必备知识逐项阅读并确认。
⼆是增加了投资者申明⾃愿承担风险的内容,同时为进⼀步提请投资者慎重考虑,投资者需亲笔抄录⼀段规定的字句并签字。对于暂不具备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还应当在风险揭⽰书中就⾃愿承担市场风险单独抄录“特别声明”。
三是要求证券公司营业部具体经办⼈员、负责⼈在风险揭⽰书上签字确认,可以对投资者签署风险揭⽰书起到见证作⽤,并督促证券营业部尽职尽责,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风险警⽰和教育⼯作。同时,为落实临柜签署风险揭⽰书的要求,风险揭⽰书中专门增加了“签署场所”的栏⽬内容。
10、为什么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供基本情况、知识与经验等信息?
答:由于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相对较⾼,不是所有投资者都适合直接参与创业板交易。因此,除了两年的交易经验外,证券公司还需要对投资者进⾏更多的了解,包括投资者的⾝份、财产与收⼊状况、证券投资⽬标、风险偏好等信息。⼀⽅⾯,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这些客观信息帮助其判断风险承受能⼒;另⼀⽅⾯,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风险提⽰、客户培训和教育等⼯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
11、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应承担⼀些什么义务?
答:⾸先,投资者应当对⾃⾝的风险承受能⼒进⾏认真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其次,投资者在申请时应积极配合证券公司落实适当性管理的各项⼯作,包括真实、完整地提供需要的信息,认真签署风险揭⽰书,书⾯抄录特别声明等。如果投资者拒绝配合上述⼯作或有意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了相关规则,证券公司可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
12、适当性管理要求是不是就是指开通交易这个环节?
答:适当性管理要求并不只针对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交易,⽽是⼀个持续性的要求。适当性管理配套规则要求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多种有效⽅式和途径,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向其讲解创业板市场的性质
、相关法规及规则,持续提⽰参与交易可能⾯临的风险,并应当持续加强对客户的服务,针对市场变化,及时提醒客户关注风险,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
为帮助证券公司做好对投资者的持续风险教育⼯作,深交所将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提供风险教育材料并组织投资者教育活动,同时还将联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管和营业部负责⼈进⾏相关培训,并配合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进⾏指导、监督和检查。
可见,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并不仅仅限于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交易这个环节,⽽是贯穿到客户开户、证券交易、资⾦存取、证券营销、产品与业务推介、客户服务等各个业务环节,是⼀项长期性的⼯作。
13、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有关创业板风险揭⽰和基础知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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