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根据上期所公告【2022】5 号修订) 更新日期: 2022-06-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 (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 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5%,铅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8%, 罗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白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 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 当浮现下列情况时,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 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浮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 约新上
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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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 到某一级持仓总量, 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保证 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 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 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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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 (详见表九、 十、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 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保证金不足的, 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 前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 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再也不收取。
(三)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举例说明) : 如 Cu0305,其运 行阶段是从 2002 年 5 月 16 日起至 2003 年 5 月 15 日止,其中: 2002 年 5 月 16 日为该合约 新上市挂牌之日、 2003 年 5 月 15 日为最后交易日、 2003 年 5 月 14 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一个 交易日, 2003 年 5 月 13 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 2003 年 5 月为交割月份、 2003 年 4 月为交割月前第一月、 2003 年 3 月为交割月前第二月、 2003 年 2 月为交割月前第三月。示 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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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有关条款时间段的划分方法参照本款执行。
第六条 当某期货合约浮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当某铜、铝、锌、罗纹钢、线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 交 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7.5%; 或者连续四个交易日(即 D1 、D2、D3、D4 交易日) 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9%; 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 交易日)的累
计涨跌幅(N)达到 10.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 比例、 部份会员或者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 限制部份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出金, 暂停部份会员 或者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 20%。
当某铅、黄金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 达到 10%;或者连续四个交易日 (即 D1、D2、D3、D4 交易日) 的累计涨跌幅 (N) 达到 12%; 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D1、D2、D3、D4、D5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14%时,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采取单边或者双边、 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 部份会员或者全部会员提高 交易保证金, 限制部份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出金, 暂停部份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开新仓, 调整涨跌停 板幅度, 限期平仓, 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 20%。
当某天然橡胶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 、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 达到 9%; 或者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 、D2 、D3 、D4 黄金期货交易规则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12%; 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D1、D2、D3、D4、D5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13.5%时,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采取单边或者双边、 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 部份会员或者全部会员提高 交易保证金, 限制部份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出金, 暂停部份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开新仓, 调整涨跌停 板幅度, 限期平仓, 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 20%。
当某燃料油、白银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 D1 、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 (N)达到 12% ; 或者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 到 14%; 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D1、D2、D3、D4、D5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16%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部份会员或者全部 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 限制部份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出金, 暂停部份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开新仓, 调 整涨跌停板幅度, 限期平仓, 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 度不超过 20%。
N 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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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 为 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t 为 t 交易日结算价, t= 3,4 ,5
P3 为 D3 交易日结算价
P4 为 D4 交易日结算价
P5 为 D5 交易日结算价
交易所采取本条规定措施的,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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