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太原食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28
∙【字 号】并政办发[2012]100号
∙【施行日期】2012.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2〕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通知要求,就做好我市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一)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及时、主动、准确公开经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政府财政预决算。财政预决算支出公开内容力争细化到“款”级科目。夯实预决算管理基础,加快推进“三公”经费公开。
(二)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公开经市人大审查批准的部门预算和市财政审核的部门决算。部门预算应将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作为最基本格式和内容先行公开,支出力争细化到“款”级科目;部门决算应参照部门预算公开体例和格式予以公开。各部门要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公开本部门“三公”
经费预算数和支出数。增加公开表格数量,细化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对部门预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非涉密内容依法予以公开;含有虽不涉密但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内容的信息,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合理确定可公开范围和内容。
(三)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信息公开。重点公开与人民众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支出及“三农”等方面的财政专项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不断扩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对乡(镇)财政专项支出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根据“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那里、公开到那里”原则,及时、准确、完整的公开本地区公开目录范围中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政策、资金来源、发放标准、发放形式和分配结果等信息。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信息公开(市房产局牵头落实)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年度建设计划信息,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等类别公开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和具体建设项目信息。按月分类别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
其中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完成进度内容包括实际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建设总套数、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工套数、年度计划基本建成套数、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等;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竣工套数和竣工时间等。
(二)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分配政策信息、分配对象信息、分配房源信息、分配程序信息、分配过程信息、分配结果信息、退出情况信息。分配政策信息包括政策法规和住房保障办事指南;分配对象信息包括已申请登记保障对象名册和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对象信息;分配房源信息包括保障性住房待分配房源情况和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房源信息;分配结果信息包括分配对象姓名、分配保障性住房类型、套型面积、所在建设项目名称等。退出情况信息包括原保障对象姓名、原租购保障性住房类型、套型面积、所在建设项目名称等。按照批次分配计划制订的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程序,执行批次分配程序产生的信息,应及时公开。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市食安办、市卫生局牵头落实)
(一)食品日常监管信息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
息由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各监管部门之间应相互通报并共享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公开。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计划、方案、内容、动态及效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食品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公开。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警示,并公布相关信息。
(四)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及时组织制订、公布相关地方性标准,定期公布备案企业标准及实施情况。公布信息内容包括地方或企业标准代号、编号、名称、生产企业、备案时间、有效期限、实施情况等。
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市环保局牵头落实)
(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依据的法规政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申报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审批信息,区域、
流域、行业限批信息,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建设项目试生产及环境保护验收受理审批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工程监理情况等信息。
及时公开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价信息,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情况等信息,土壤环境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全市生态状况质量评估、生态示范创建情况,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监督情况,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面的信息,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法规规章执行监督情况,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结果,末位淘汰项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结果,环保不达标企业名单等信息。
(二)环境监测信息公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加大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公开,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水平;及时公开环境质量动态状况、环境监测管理情况、PM2.5监测情况、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企业污染监测状况评价结果等信息。
(三)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重特大
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情况等信息,提高处理透明度。
五、招投标信息公开(市发改委牵头落实)
(一)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信息公开。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应结合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切实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在本部门网站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按照“谁查处、谁负责”原则,及时准确发布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内容包括:受处罚单位名称、违法违规主要事实、违反相关规定具体条款、处罚(处理)依据、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等。
(二)招投标项目信息公开。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民生工程项目、政府采购、交通工程项目、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投标项目应及时公开项目名称、招标工程名称、招标事项、招标公告、投标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结果等内容。对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将相关项目批复情况、招标方案核准情况、改变招标方式的批复等信息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布。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市安委办、市安监局牵头落实)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相关安全标准;公开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上岗监督检查情况,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查处情况,工矿商贸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检查情况,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情况。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重点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冶金、旅游、地下管网、水运、农机、水利、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炸物品、学校、职业卫生等行业领域监管信息公开。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事故基本情况、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提高各类事故应对处置的透明度。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及时公开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等信息。
七、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牵头落实)
(一)征地拆迁政策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征地拆迁政策。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征收决定公告时间、公告形式、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实施时间、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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