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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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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兵,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出生,**,住******。
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揭阳美食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4492.95元,并支付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的利息16283.77元、罚息101.17元、复利347.88元);2.判令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房屋以折价方式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71000元用于购买位于**************的房屋,期限为360个月,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基准利率的变化,按每年*****最后一次调整公布的基准利率浮动;等额本息还款;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的借款本金,原告在前述约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将承担原告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余额以及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违约责任,且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服务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以前述所购房屋向原告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房屋预告抵押登记。**********,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471000元,并与被告签章确认****个人借款凭证,明确还款期间为*********************,每月5日还款。被告于**********起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截至**********被告已连续逾期7个月,且累计8次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诉请如上。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个人贷款申请表》《</span><span>个人购房</span><span>借款/</span><span>担保</span><span>合同》《个人借款凭证》《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自营历史明细列表》《个人贷款</span><span>借据余额信息</span><span>》,经审查,**予以确认;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到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原告******申请个人贷款,**********,原告******与被告**签订《</span><span>个人购房</span><span>借款/</span><span>担保</span><span>合同》,
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申请个人住房购置贷款471000元,用于购买位于**************,贷款期限360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本合同第四条4.1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及前述贷款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被告同意贷款发放至其指定账户中,被告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按月计息);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利率上浮10%的基础上再加收50%确定;被告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立即清偿未还款项及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借款人承担;被告**以其位于**************[渝(2021)***不动产权第00142XXXX号]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
之后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此外,被告**确认司法送达地址为*****************。
**********,原告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发放贷款471000元,并与被告签字签字确认《个人借款凭证》,明确贷款到期日为**********,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4.9%,浮动值为上浮10%,当期执行年利率为5.39%;逾期浮动值为50%,逾期年利率为8.085%。还款履行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超过6次。截至**********,被告差欠借款本金454492.95元及已发生利息16283.77元、罚息101.17元、复利347.88元;截至**********,被告**差欠借款本金452640.81元、利息19544.84元、罚息172.35元、复利545元。
另查明,***********,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已被LPR利率即全国*********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取代,被告的该笔借款自**********进行了LPR利率转换,转换后执行利率为全国*********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0.54%。
收款码怎么弄商家收款码本案立案受理后,**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依法将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
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至被告确认的司法送达地址,于*********被退回。诉讼中,原告明确以**********作为宣布贷款全部到期日。是的组词
**认为,被告**未按与原告签订的《</span><span>个人购房</span><span>借款/</span><span>担保</span><span>合同》约定履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义务,且发生6次以上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其行为已违约,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提前清偿全部未还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但原告未提交向被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证据,故原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应为**将起诉状**送达至原告之日,现原告自愿以**********作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日,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有利于被告,**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全部余额及相应罚息和复利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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