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高新区怡卉电子产品经营部与托普朗宁(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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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宁高新区怡卉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
法定代表人:王宝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亚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楠,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托普朗宁(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赵亚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涪宁,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宁高新区怡卉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怡卉经营部)诉被告托普朗宁(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朗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怡卉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亚丽、赵楠,被告托普朗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涪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电子科技广场
怡卉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一、被告未履行《iEnglish线下推广合作协议》义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以下损失:1.因被告冻结原告一补账户15个而导致的产品损失83700元(5580*15=83700元);2.因被告冻结一补账户,原告无法售卖该部分产品,导致无法获得销售回款的损失24000元((7180-5580)*15=24000元);3.被告恶意阻挠原告使用一补账户,导致原告无法获取二补产品和账号,进而产生产品损失83700元(5580*15=83700元);4.因被告未发放二补账户和产品,原告无法售卖,导致无法获得销售回款的损失24000元((7180-5580)*15=24000元)。以上第1-4项损失共计215400元;二、被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因延期赔偿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21年10月5日起算,付至实际付款日止);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31日,被告托普朗宁(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托普朗宁)通过邮件方式告知原告南宁高新区怡卉电子产品经营部(下称:南宁怡卉)通过了其所拟经营的iEnglis
h实体店完成装修验收,2020年9月22日,被告再次通过邮件形式告知原告确认合作关系,并明确了其对原告所要发放的iEnglish产品补贴数量及形式,共计设备30台,账号30个。原告按照甲方要求,填写了《实体店补贴申请表》,签署了合同,邮寄至被告指定地点。2020年10月5日,双方完成《IEnglish线下推广推广协议》(下称:推广协议)的签署,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2020年10月5日-2021年10月4日。2020年11月6日,被告通过iEnglish服务商平台小程序向原告发放了第一批补贴(下称:一补)。2021年2月8日,被告在毫无事实理由和依据的前提下,突然向原告邮寄《违约告知书》,单方宣称与原告解除《推广协议》、擅自冻结已发一补账号、并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后经原告多方申诉,2021年3月10日,被告通过邮件的方式告知解封原告全部一补账号,并恢复了我方可以领取第二批补贴(下称:二补)的资格,2021年5月17日,被告又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以消极营业的理由,断然查封原告一补的账户,导致一补账户无法售卖;另,因《推广协议》约定:原告领取二补的条件之一为一补账号需销售完毕,被告方随意、恶意的冻结我方账号,加之对二补条件的成就层层设至关卡,导致我方一补无法销售,二补无法领取,严重侵犯原告方权益。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IEnglish线下推广推广协议》构成违约。1.被告用多种形式确定原告已经符合补贴发放的条件,确认原告可享受的补贴为iEnglish产品及账户共30个。原告按照推广
协议的约定,符合验收的条件,并履行完相关的程序。被告通过邮件,告知原告装修验收合格,同意发放装修补贴,并于2020年11月06日,向原告的iEnglish账户发放了第一批的补贴账号15个。根据推广协议的约定,“第一批iEnglish产品的发放数量为应发iEnglish产品总数量的50%(推广协议P4)”,原告可享受的补贴为iEnglish30个产品及账户。2.被告公司管理混乱,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多次违约,导致原告实际获得的iEnglish产品及账户为零。(1)被告第一次野蛮冻结原告账号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2月8日,当时在缺乏任何事实和依据的情况下,冻结原告一补对应账号、要求其退还产品,并支付违约金。在原告方申诉之后,被告方账号才得以解封,被告作出此行为时,没有给原告任何反应的时间和机会,擅自查封导致原告的经营活动突然受限长达一个半月。(2)被告第二次野蛮冻结原告账号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5月17日。此次查封距上次解封时间不足两月,理由为“消极营业”,依然毫无依据。且查封直至合同期限届满。综上可见,被告查封原告方账户的行为非常随意且系惯用手段,这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任意侵犯经销商权利的行为恶意极大,客观上原告方能够售卖产品的时间一直处于无法自控的状态,且整体相加不足5个月,也对销售回款造成阻滞,最终遭受巨大的损失。直至合同到期,原告实际获得的补贴账号为零。三、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原告的巨大损失。被告采用不当手段,阻挠原告实现合同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59条
之规定:可以视为原告领取补贴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该向原告发放全部补贴。推广协议已经到期,原告方已经无法对产品进行销售,原告方也对被告方屡次违背合同约定和商业信誉之行为倍感失望。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及第584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等额现金,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19670.02元。损失总额为具体损失如下:1.因被告冻结原告一补账户15个而导致的损失共计:107700元。(1)合伙人进货价为:5580元/台,因冻结一补账户,原告相当于未获得该部分产品和账户,进而产生损失,损失金额计算得:5580*15=83700元。(2)市场零售价格为7180/台,因冻结一补账户,原告无法售卖该部分产品,导致无法获得销售回款,损失金额计算得:(7180-5580)*15=24000元。2.因被告未向原告发放二补账户15个而导致的损失共计:107700元。(1)被告恶意阻挠原告使用一补账户,导致原告无法获取二补产品和账号,进而产生损失,损失金额计算得:5580*15=83700元。(2)因被告未发放二补账户和产品,原告无法售卖,导致无法获得销售回款,损失金额计算得:(7180-5580)*15=24000元。3.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损失产生的资金占用费暂定4270.02元。综上,被告恶意、多次、擅自宣称解除合同又恢复合同履行、冻结原告方账户等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背商业信誉、使用自身优势商业地位肆意压榨经销商的恶劣行为,且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方利益,为此,原告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审理并判决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托普朗宁公司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履行第5条第6项的约定,违反了第9条第1项第5项的约定,这些约定都是关于原告不得关闭实体门店。被告已经要求原告参与了实体门店的培训,并且对营业时间进行了规定,为周一至周五的9:00-18:00,且被告有权对门店进行不定期检查。2021年3月22日被告发布关于实体店常态化检查通知,再次明确了营业时间为9:00-18:00。2021年4月29日被告在对原告进行检查中发现,原告并未正常营业,因此于2021年5月通知原告暂时冻结其账号,且给予原告进行申诉的机会,以证明原告当时处于实际正常营业状态,但原告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事实,故2021年5月24日被告最终冻结了原告涉案的账号。被告冻结账号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使合同权利的行为,无无理冻结情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20年10月5日,托普朗宁公司(甲方)与怡卉经营部(乙方)签订《iEnglish线下推广合作协议》:合作期限自2020年10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4日止,1年。合作期限内乙方应履行推广义务。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可在协议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本协议的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本协议期限。协议期满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使用甲
方品牌。合作内容:1、甲方允许乙方于合作期满内、约定范围使用甲方的品牌经营门店,推广甲方品牌。乙方须按照甲方提供的品牌图样及标准使用且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2、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经营,不得超越范围和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3、甲方同意乙方在广西省南宁市科园大道街道门牌号科瑞江韵11号楼108铺内开设实体店作为品牌推广地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地址,如擅自变更地址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4、乙方自行负责实体店的装修,但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标准完成。5、乙方销售甲方产品应遵守甲方服务商规则。6、乙方在合作期限内应当积极履行推广义务,不得擅自改变实体店用途、关闭门店、消极开业,或进行影响甲方品牌形象的行为,甲方制作的海报、易拉宝等宣传物料,乙方应在其实体店选择合适的醒目位置摆放或粘贴上述宣传物料,并积极协助甲方线下运营人员进行宣传推广活动。推广服务的对价及发放:1、甲方按照规则给予乙方一定数量的iEnglish产品作为乙方推广服务及为满足推广服务要求支出的装修费等费用的对价。甲方为了达到宣传效果,根据实体店所在的城市,分别给予不同数量的iEnglish产品作为推广服务的对价。本协议约定的对价iEnglish产品为零售用户账号,仅供乙方本人零售,无法向下级服务商分发。同时本协议约定的对价iEnglish产品分两批发放,第一批iEnglish产品发放须通过以下验收条件和程序:(1)乙方按甲方指定
的《实体店装修标准》进行店面装修,装修完成后,乙方以邮件形式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将申请书、租房合同/产权证书、装修方案、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法人和申请人身份证、店面现场图片及店面整体非剪辑视频等发至(***********)。(2)甲方根据《实体店装修标准》线上对乙方提交的装修验收资料审核并通过……(6)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及装修结算单。上述审核流程通过后,按实体店管理制度进行第一批iEnglish产品的发放。上述审核流程通过后,按实体店管理制度进行第一批iEnglish产品的发放,产品发放数量为应发放iEnglish产品总数量的50%。第二批iEnglish发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验收条件和程序:(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后;(2)甲方按《实体店装修标准》再次对乙方店面进行远程视频验收、实地核查无误;(3)第一批下发的iEnglish产品及账号已销售完毕(即账号被终端真实用户有效激活);(4)经乙方申请。上述审核流程通过后,按实体店管理制度进行第二批iEnglish产品的发放,产品发放数量应为应发iEnglish产品总数量的剩余50%。……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1、乙方在本协议合作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退还所有基于本协议获得的iEnglish产品(若上述iEnglish产品账号已售卖,按乙方领取产品时适用服务商等级的进货价格退还甲方款项),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3万元惩罚性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甲方运营
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2)乙方有损害甲方品牌的言行,给甲方造成商誉损害;(3)乙方违反甲方价格、市场稽查等各类制度要求;(4)乙方向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租房合同、身份证明等存在虚假信息;(5)合作期内关闭实体店、变更经营场所、缩小经营面积、变更装修、变更经营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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