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开思网宇青青网吧、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5
【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1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俞淑娟王小倩郑鋆
【审理法官】俞淑娟王小倩郑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闽侯县开思网宇青青网吧;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
【当事人】闽侯县开思网宇青青网吧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
【当事人-公司】闽侯县开思网宇青青网吧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闽侯县开思网宇青青网吧
【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
【本院观点】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的授权,公安机关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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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的授权,公安机关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存在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已涉及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等问题。被上诉人作为公安机关,有权对辖区范围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郑应浩、林在彬、叶雷、林炳泉、杨枝坤等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上诉人下载安装破解版“万象网管"系统软件,提供给未携带身份证件的上网人员叶雷使用的事实。被上诉人据此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处以警告并处8000元,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且处罚未超过法定幅度。行政程序方面,被上诉人履行了受案登记、调查询问、告知处罚事实和依据等法定程序,行政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在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时,将第四条表述为第三十二条,存在笔误,本院予以指正。综
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如何开网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闽侯县开思网宇青青网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4:09:48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6月14日10时许,被告上街公安分局的网安大队在对原告闽侯县开思网宇青青网吧进行检查时,查到原告采用嘟嘟牛系统和万象网管系统双系统,擅自停止安全技术措施,未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核实、登记其网吧内顾客叶雷的有效身份证,未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被告上街公安分局即对网吧管理员郑应浩、林在彬、网吧工作人员林炳泉、杨枝坤、网吧投资人刘健、网吧顾客叶雷等人进行调查询问,同月18日告知原告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权利,被告听取原告的陈述与申辩。被告上街公安分局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上公行罚决字[2019]00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对闽侯县开思网宇青青网吧处以警告并处捌仟元。原告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被告负有对本案原告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的法定职责。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闽侯县开思网宇青青网吧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认为被上诉人负有对本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适用法律错误。经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并无上述法律的内容。二、原审认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上诉人系合法企业,有权根据经营所需购买、下载、安装软件,被上诉人并非上诉人主管部门,不得非法干预,上诉人不存在“非法私自下载安装破解版万象网管系统软件",完全是合法行为。2、上诉人向未携带身份证的上网消费者叶雷出售上网服务并无不当。上网消费者并不因未携带身份证而失去购买上网服务的权利,法律、法规对消费者并无禁止性规定。另外,此行为亦与所谓“安全技术措施"无关,并不构成“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3、所谓安全技术措施,是指保护网吧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安全的措施,是网吧得以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上诉人网吧有很好的安全技术措施,网吧运营非常安全,从未出过问题。
下载、安装使用万象网管系统与“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风马牛不相及。万象网管系统的功能仅是登记收费,与“安全技术措施无任何关联性。原审法院将完全无关的两个事物硬拉在一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4、所谓上诉人“规避公安网管系统监管",被上诉人作为公安机关,不是上诉人的主管部门,在经营管理层面,与上诉人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对上诉人网吧日常经营活动无权进行监管。其使用“公安网管系统"与上诉人网吧系统联网进行监控,监控上网消费者上网活动,采集上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行为。综上,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具有本案主体资格,上诉人有违法事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处罚合法的认定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改判。
闽侯县开思网宇青青网吧、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闽01行终1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闽侯县开思网宇青青网吧,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高歧村安里117县道某某。
投资人刘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广贤路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陈其清,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闽侯县开思网宇青青网吧因诉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上街公安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行初2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6月14日10时许,被告上街公安分局的网安大队在对原告闽侯县开思网宇青青网吧进行检查时,查到原告采用嘟嘟牛系统和万象网管系统双系统,擅自停止安全技术措施,未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核实、登记其
网吧内顾客叶雷的有效身份证,未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被告上街公安分局即对网吧管理员郑应浩、林在彬、网吧工作人员林炳泉、杨枝坤、网吧投资人刘健、网吧顾客叶雷等人进行调查询问,同月18日告知原告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权利,被告听取原告的陈述与申辩。被告上街公安分局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上公行罚决字[2019]00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对闽侯县开思网宇青青网吧处以警告并处捌仟元。原告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被告负有对本案原告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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