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火车票是否违法
代购火车票是否违法
在我国现在的实名制下,代购火车票是源于当事人的委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帮助当事人订购车票,并达成协议,在订票成功之后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是当事人为了方便、快捷而自愿、主动委托他人代为订票的行为,其中不包含任何来自行为人的强迫成分。
虽然行为人在为当事人订购票的过程中,也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订购票成功后,行为人也能获取一定经济利益,但这种行为是其出售劳动获取价值的行为,具有民事代理的性质,应当属于民事代理的行为。行为人并未控制车票,不存在倒卖的行为,只是以别人的名义帮助他人订购车票,并且只是收取订购票的服务费,并没有加价卖出或是为卖出而购买车票订票车票凭证,其行为既没有损害铁路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不应当以犯罪论处,应认定为一种民事代理行为。
当然,如果代订购票的数额较大,类似于商业经营,则应当办理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没有办理的,应按照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从法理上来讲,未获许可未获批准的经营行为只是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可以按照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而不能以构成犯罪进行惩罚。
这时,让我们把视角再切回广东佛山那一对小夫妻身上。他们的行为的确不会构成倒卖车票。首先:他们购买的车票从出票起就不属于他们,因此,他们并没有买入车票,也就无从谈起卖出的事实;第二:每张火车票收取10元的手续费,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都是能够承受的,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相比于倒卖车票高达百分之几百的利润而言,颇有点“小巫见大巫”的味道;第三:这对小夫妻的每一单交易都是在完成别人的委托,他们并没有进行委托之外的交易,所以理应被定性为民事代理行为。
此外,倒卖车票罪所处罚的行为都是危害铁路利益或者是损害公民利益的行为。而佛山这对小夫妻的行为的似乎看不出损害的谁的利益。在现阶段电话订票和网上订票这两种订票方式流行的情况下,窗口排队购票变得越来越困难,在外打工的农民工回家买票变得越来越困难,而这对小夫妻帮助很多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买到车票,10元的手续费对农民工而言也是可以接受,由此可见,他们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铁路警方随随便便给他们扣上倒卖车票的帽子,我认为有失公允。
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已经渐渐的淡忘了这对“助人为乐”的小夫妻,他们早就被释放,但是这个案件给我们留下的启示不能忘记。面对已经成为过去式的铁道部,面对新诞生的铁道公
司,面对铁路系统的利益和平常百姓的利益,法律到底要维护哪个,我们必须要给出一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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