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清算与安全,并配合实施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做好代理国库支付业务,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库集中支付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包括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存款账户”)和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特设专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是指我行经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和授权代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业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业务分为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
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是指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应采取“先垫款后清算”的方式。
第五条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应开立以下账户:
(一)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我行开立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明细的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我行开立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明细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预算外资金清算账户。财政部门在我行开立用于清算预算外直接支付、授权支付资金的预算外资金清算账户;
(四)特设专户。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我行开立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收支明细的特设专户;
(五)垫款账户。营业机构应开立垫款账户用于垫付直接支付、授权支付资金,若零余额账户具备透支功能则无需开立该账
户。
第六条客户开立财政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清算账户、特设专户应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当地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批。账户变更、撤销遵照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清算账户不得办理提取现金业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取现金时,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特设专户能否取现遵循当地财政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八条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应为零。
第九条我行办理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营业机构根据职责分为主办行、清算行和经办行。
(一)主办行。开立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垫款账户,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日终负责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资金汇总与清算工作,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预留印鉴等;
(二)清算行。开立预算外资金清算账户,日终负责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清算等;
(三)经办行。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第十条主办行、清算行、经办行可以是同一家营业机构。
若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清算账户开立在其他银行,则我行不需要设立清算行。
第三章支付与清算
第十一条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及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项目等;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中分散管理的购买和零星开支,特别紧急支出,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等。
第十二条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统一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我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应审核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与正确性。
第十三条主办行按当天实际垫付的资金在规定的清算时间内,与中国人民银行或代理金库行、预算外资金专户、其他资金专户的代理银行完成资金清算。
第十四条主办行、清算行应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报表,发送对账单,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工作制度,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转。
第四章差错处理
第十五条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差错,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若财政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不清零,
营业机构必须查明原因,在相应凭证签章确认并在下一工作日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营业机构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存在要素不全、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款项超出授权额度等情形时,应及时与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联系,并作退票处理。
第十八条因收款人户名或账号有误等原因,资金退回至零余额账户,营业机构应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与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联系将资金退回国库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清算账户。
第十九条代理银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之间资金清算不一致时,主办行应及时联系相关方,认真核对,及时更正。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总行成立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分管副行长任副组长,业务发展部、运管安保部等部门负责人和主办行网点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专门负责代理预算内外单位财政支付业务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与分工
(一)业务发展部。负责牵头组织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开展。
主要职责:负责与财政部门国库股、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和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的日常工作联系并按其要求,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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