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牵制制度
                    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减少差错、防止舞弊,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和财产的完全完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该内部牵制制度。
第二条  内部牵制制度,是为了维护公司资产的完整,确保会计记录的正确性和可靠性以及对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的计划、控制和评价而制定的制度、组织、方法和手续的总称。
第三条  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
凡是涉及货币资金、财产物资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形成严密的内部牵制从而相互制约,以减少和杜绝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管理上舞弊和偷盗的可能性。具体内容为:
(一)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执行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
(二)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批准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
(三)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
(四)保管某项资产的职务与记录该项资产的职务要分离。
(五)保管与记录某项资产的职务与账实核对的职务要分离。
                    第二节  具体规定
根据“钱、物、账”分管原则,出纳人员管钱、保管人员管物、会计人员管账,做到管钱不管账、管账不管物,执行机构分离、职务分离、账务分离、钱账分离。
第四条  日常业务处理时的内部牵制制度
1、日常业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其他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
2、会计人员进行日常的账务处理,财务主管进行复核,涉及现金、银行存款的还需出纳核对签字。
3、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经费负责人三个人签字方可报账。会计人员不得受理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资料不齐的会计业务。若为发票,必须盖有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4、自制的凭证原始凭证应填写为“江西东华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经制表人、审核人、负责人等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5、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果遗失,应由当事人回原开票单位复印其发票存根联,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后,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原开票单位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的,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说明,由同行人或知情人签字证明,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6、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会计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也不得兼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
7、会计人员编制各种付款凭证或自制付款凭证如工资表、津贴表等,必须经另一名会计人员复核方能付款。
8、出纳员办理未经审核、复核的款项收付,由出纳负责。与出纳无关的业务错误,出纳员应协助纠正。
9、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中有序地工作。
10、会计人员调动离职,必须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
离职。
第五条  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牵制制度
1、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制度》。
2、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不得办理未经审核、复核的款项收付业务。
3、会计不得经手现金、有价证券的保管、收付及银行存款的收付工作。
4、未经领导批准出纳人员不得替任何部门或个人在金库内保管现金或有价证券。
5、对库存现金应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实相符。
6、遵守现金定期清查制度,每月由出纳对现金进行盘点,编制现金日报表与现金日记账相互核对。如发现帐实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划清责任进行处理。 ,
7、建立库存现金的抽查盘点制度,定期进行抽查,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要及时存入银行。
8、领用备用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出差人员应及时报帐,如无必要继续使用者,应及时收回销账。
9、公司各部门收取现金,业务人员确认无误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交予会计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10、生产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的,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支付现金。
11、财务主管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条  票据管理及使用的内部牵制制度
1、建立票据管理制度,明确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票据使用人不得兼任票据保管员。
2、妥善保管空白支票、汇票、本票,并设置备查登记簿,登记其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不得在未填明:日期、收款单位、账号、用途的空白支票上加盖银行印鉴。
3、公司各部门使用票据须从公司财务部领取,并按照规定加盖财务专用章才能有效。收款票据须由开票人与收款人签名,收费票据作废联须加盖作废戳记与本票据其他票联一同到财务部缴销。
4、有关票据的业务由会计人员制单,记帐凭证上要注明票据号。
5、作废支票由出纳员交主管会计审核后进行备查登记,归档保管。
第七条  签章印鉴使用的内部牵制制度
1、“出纳业务专用章”、"法人代表财务专用章”、“财务业务专用章”,分别由出纳员、复核人员、审核人员或指定人员使用和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业务印鉴。
2、各种印鉴(章)、空白凭证在上班时须妥善保管,下班时锁入保险柜。
3、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各种印章、密码不得由一人保管,要实行两章分离,支票与密码分离。
4、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各种印章、密码不得由一人保管,要实行两章分离,支票与密码分离。
5、收入的取得必须由会计开出的收据,出纳员收款后盖章,做到收据与印章分离。
6、实行银行印签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进行保管和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7、财务印鉴主要在办理银行结算时使用,其他业务使用财务印鉴必须报经财务部负责人同意。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牵制制度
1、各部门预购固定资产,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申请,公司批准后由专人进行购买。
2、采购行政办公用品由采购部门负责,采购应根据采购申请单进行,购入后应由第二人进行验收,检查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并将验收清单分送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
3、各部门所购的固定资产应报财务部备案,且均要到学校资产处进行资产登记。
4、采购货物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由采购部门填写购货单,报财务部门,实物验收后财务部门根据保管部门的转资手续入账。
5、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进行管理,财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盘存,做到账、卡、实相符。
6、行政办公用品日常领用,要分别注明领用数量及部门,每月月底进行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九条  存货采购及保管的内部牵制制度
1、存货的采购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主管领导审批签章,经手人与验收人不得一人同兼。
2、采购人员不得兼任物资保管,物资保管人员不得兼管物资明细帐。
3、仓库物资管理人员对所管辖的物资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确定是否为正常损耗。
4、会计人员协助仓库保管员做好存货的清查盘点工作,仓库保管员应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提供书面报告报单位负责人和公司领导处理。
5、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清查盘点制度,仓管以外部门进行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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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应收账款管理的内部牵制制度
1、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预防呆账,减少坏账,保全各部门的经营成果,对应收账款每
月月末清理一次,并对借款单位或个人及时催报。
2、财务部门按规定对应收账款及时清理、收回和结清。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管理的内部牵制
1、会计人员应及时整理、装订各类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并检查有无缺损,然后交档案室保管。
2、未经保管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会计档案;如需查阅已归档的会计资料,必须由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3、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需详细登记。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任命的牵制制度
1、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三条  出纳岗位的特殊规定
出纳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费用、债券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岗位工作职责:
1、在收、付款之前要核对收付款金额是否与有关凭证(如计价单、发票)金额相符
2、核对凭证是否有抬头,统一编号,店印,地址及应交税金与税法相符。
3、根据会计部门编制总经理核准的支出传票,办理现金、票据的支付,登记转移。
4、所有现金支出凭证应该认真审核其内容与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领款人的印签是否相符,如有疑问应应先查询清楚后始能支付。
5、出纳人员对所经管的支票等结算票据的购买、领用等都要逐笔逐项进行登记,确保其安全。
6、出纳人员对各项货款及其费用的支付,应将支票或现金交付实际收款人,因特殊原因需要代领的,需经总经理同意。
7、公司的一切支付,应以妥善处理的传票或凭证为依据,任何要求先行支付后补手续者均应予拒绝。
第十四条  财务软件的内部控制制度
1、对计算机上机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严禁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不得将操作密码透露他人,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在事后及时更换密码。
2、会计电算化统的维护和开发岗位人员不得从事前台会计帐务处理系统的操作。
3、每月的会计资料应于次月十号前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
4、财务软件设备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部主任批准后,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情况下进行。
第十五条  财务监督的内部牵制制度
1、公司各生产单位和经营部门必须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2、公司会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会计业务,对各项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不予办理,向公司领导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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