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与朱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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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松涛路80号1、2幢。
负责人:王庆艳,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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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继康,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从莉,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灏,*,1992年11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朱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朱李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玉洁
书 记 员 朱美圆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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