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郑建华信用卡纠纷民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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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东城段13号2201、2202、22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林琼瑶,总经理。
负责人:肖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绍衡,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绮莉,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建华,*,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
原告因信用卡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42093.79
元及利息、其他费用,暂计至2021年10月25日,利息20281.03元、其他费用6139.14元,共计68513.96元(后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计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进度查询
一、卡号:6222********;
二、利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违约情况:被告于2019年7月25日开始逾期还款;
四、尚欠金额:暂计至2021年10月25日,被告尚欠本金42093.79元、利息20281.03元。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诉请其他费用没有证据支持,本院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建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2093.79元;
二、被告郑建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支付利息(利息对透支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2.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5.56元、被告负担1377.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丽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才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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