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火炼树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1单元办公3008、3009、3010、3011、3011、30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孔繁鑫。
委托代理人:谢绍浬,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文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周文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周文海应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支付本金34097.49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1109.8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8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文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属辖区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至今仍未收到回复。(三)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文海在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0330********,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8日止。(四)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周文海的银行存款共21007.8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15.12元,申请执行人所得20792.69元。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如需续封续冻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到期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续冻的法律后果。(五)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文海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曹 单
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进度查询审判员 司徒卓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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