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0.02.13
∙【字 号】津人社办发〔2020〕25号
∙【施行日期】2020.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社会保险其他规定
正文
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要求,妥善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确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
医疗保险怎么交费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通过互联网平台“不见面”缴费
用人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应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www.v)、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天津税务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天津市电子税务局(etax.v)、天津税务APP、银联“”、及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采取“不见面”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用人单位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理参保登记,避免人聚集。
二、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一)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遇到困难,不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应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报备承诺后,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用人单位报备承诺最晚应于疫情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办、补缴,补缴2020年2月至补缴之月的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
用人单位应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确需办理人员减少的,应先补缴齐本单位中断的社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承诺,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1.用人单位通过方式联系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附件1),说明逾期办理事项、办理原因并提供单位名称及准确(联系人、手机号码)。社保经办机构初步了解情况后,告知用人单位填报《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情况报备表》(附件2,或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www.v下载)。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情况报备表》,承诺恢复正常后按规定及时补办、补缴。《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情况报备表》须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可通过快递、邮寄等方式报送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如有其他补充说明材料,也可一并报送。
3.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情况报备表》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用人单位反馈报备结果。
4.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情况报备表》之月起,用人单位在补缴时不收
取滞纳金。对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报送《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情况报备表》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和受疫情影响程度,确定不收取滞纳金的具体时间。
(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在本年度任一缴费期内缴纳全年费用,不收取滞纳金。
三、逾期缴费期间社会保险待遇办理
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逾期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并最晚于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办、补缴的,逾期期间按如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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